中国税务报: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确定啦!在按期申报前提下,纳税人还须重视纳税申报的全税种管理
本报讯(记者阚歆旸)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以下简称“201号文件”),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资料可容缺 责任不能缺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窦秀芳
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中的重要内容。
通俗来讲,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针对规定税收事项,纳税人在能够提供主要资料但缺失次要资料时,通过承诺得到税务机关准予“先办后补”的一种办理方式。这有助于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值得注意的是,适用容缺办理政策,资料可容缺,但纳税人的责任意识不能缺。笔者建议,纳税人全面理解容缺办理政策,避免因理解不准、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为民便民,实行容缺办理
69号文件的出台,旨在更加突出为民便民工作原则,通过优化税收事项办理流程,巩固“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成果,具有影响力化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的探索,开始较早。随着纳税服务规范陆续出台,在推动服务创新方面,容缺受理、容缺预审等措施在多地涌现;2018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化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明确,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以容缺办理;202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明确,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办理企业税务注销、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以及一些纳税申报等业务,可以容缺办理。此外,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已开展相关探索,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前期对7大类106小类业务事项,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在海口市税务局试点的基础上,海南省税务局从2020年3月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69号文件规定,下一步将出台细化的容缺办理清单,范围涵盖税收业务的更多方面,纳税人可动态关注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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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须对承诺内容负责
容缺办理的前提是“承诺制”。69号文件明确,纳税人作出承诺在先,容缺办理在后。也就是说,容缺办理是纳税人的自主选择。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容缺办理,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纳税人需要及时补交缺失材料。在确保主要资料齐全时,纳税人对次要资料可选择通过“后补”容缺办理,并对提交资料的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其次,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须满足一定的纳税诚信要求,如149号文件明确,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等几个关键条件的基础上,允许纳税信用等级较高、创办时间短、经营规模小的5类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即办税务注销。
最后,纳税人承诺采取“先办后补”容缺办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须对容缺办理中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比如,可能导致相关事项恢复受理前状态、年度容缺办理次数受限、企业或自然人纳税信用受影响。
可“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根据容缺办理政策规定,纳税人就规定事项可以“先办后补”。需要提醒的是,在办理规定事项前,纳税人需要确保主要资料齐全,不影响实质性审核,可以“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举例来说,目前出口退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对新办出口企业首次退(免)税申报等风险可控的出口业务,在限额范围内先行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对于需调查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通过微信、邮件等影像化形式传递纸质资料,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非接触式”方式“容缺办理”。再如,目前海南省税务局《容缺事项清单(试行)》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等业务,作为主要资料的涉税表单齐全即可受理,其余资料留存备查,如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可签字确认办理,事后补盖公章。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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