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深化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夯实现代财政制度基础——《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系列解读之二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是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站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全局高度,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新阶段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工作指明了方向,是做好今后一段时期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工作的行动纲领。
创新股权激励形式 涉税处理须有“方案意识”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康晓博
【新闻回放】临近年底,不少企业加大股权激励力度,以更好地留住和激励人才。蓝帆医疗近日公告称,拟向相关员工授予合计不超过1.53亿股的期权;楚天科技拟向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授予3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腾讯控股发布公告称,将向相关职员授予440多万股奖励股份,价值超过20亿港元。
随着近年来市场竞争和人才争夺日趋激烈,越来越多企业开始注重运用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人才,更充分地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伴随着企业实践日益深入,股权激励的模式也越来越创新,这其中的涉税问题值得税企双方关注。
前段时间,在由上海工商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围绕股权激励涉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专家表示,随着股权激励的新模式、新形态层出不穷,税收政策客观上滞后于实践创新的情况已经显现,基于此,财税等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对股权激励新模式的关注和研究;而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股权激励时,应树立涉税处理的“方案意识”,提前统筹考量相关涉税问题并妥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确保更准确地适用税收政策,促使股权激励效应得到更好发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马更新介绍,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式包括股票期权模式、限制性股票模式、项目收益分红模式、虚拟股票模式、实股奖励模式等。从实践看,企业在具体运用这些股权激励模式时,会根据其自身业务和经营管理实际进行调整,使得一些新形式、新趋势不断涌现。
其中,股权激励的平台化,是一个日渐普遍的趋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永青、上海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国富浩华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等多位实务专家均表示,从他们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来看,多数企业会采取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来开展股权激励——这主要是因为,与员工个人直接持股相比,这种方式对员工的约束力更强,能更好地保障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权,让公司治理更具稳定性。
与此同时,持股平台模式在涉税管理上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叶永青表示,持股平台模式由于是间接持股,在形式上与现行政策“不兼容”。比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激励对象须直接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票;而持股平台模式下,激励对象持有的是持股平台的股权,非实施主体的股权,因而难以符合该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并且,实践中对于持股平台模式本质上属于投资行为还是股权激励行为,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使得相关企业在具体政策适用上可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除采取持股平台模式外,不少企业还结合自身业务情况,持续创新和丰富股权激励的形态。比如有的企业把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企业的发展,然后再按照相应的份额对员工进行分红;还有的企业引入信托作为股权激励的平台……叶永青说,这些创新的形态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上有可能遇到不确定性问题。
因此,对企业来说,创新股权激励的模式与形态时,具备涉税处理的“方案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专家指出,实践中,企业应从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落地执行、调整优化等全流程角度,系统考量相关税务问题和潜在风险,形成完善的、有韧性的应对方案。
杨硕表示,从他了解的一些案例看,并非所有股权激励对象都能按理想状态持续发挥相应作用,甚至有的激励对象已不满足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但是,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并没有设计完善的股权退出条款,更没有提前考量股权退出的涉税处理问题,造成了不必要的风险。
对此,杨硕建议,相关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有必要提前考量激励对象股权退出时的涉税处理问题,具体包括激励对象股权退出时的对价如何确定,对价的纳税时点和纳税方式如何确定,已纳税款如何处置,如何弥补相应损失,有没有潜在的纠纷隐患等,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形成前瞻性涉税应对方案,为股权激励计划的优化调整留足空间,促使激励计划在吸引人才、激励人才上切实发挥最优效应。
1场研讨解决20个共性涉税难题 专业人士提醒,解决涉税难题,审题要找准实质,破题须抓住“题眼”
2021年12月17日 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12月12日,第十二届企业所得税业务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此次研讨会由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上海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上海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相关领导出席。
会上,来自22家税务师事务所的近60位专业人士,对收入类、扣除类、优惠类、资产类、特殊类和申报类六类事项的2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庖丁解牛式的研讨。把握好分析问题的底层逻辑,直击问题关键,找到解决之道,专业人士的解题技巧,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也为企业解决相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审题的关键:找准业务实质,拨开疑云
“看业务实质”,是会上的“高频词”。
会上,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春增提出了一个问题:理财产品、货币基金等金融资产的持有收益,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尤其是未到合同约定付息日而计提的理财产品收益,是否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他表示,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类金融资产属于委托理财产品,应该以双方约定的结算日,确认盈亏的实现,并相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理财产品等金融商品收益,税法上无具体及准确的定义,不能简单理解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因此,暂时应按照会计处理的原则,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专业人士讨论的第一步就是抓住其业务实质,然后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如果是债权性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是权益性投资,则应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
比如,企业内退人员的工资薪金一次性计提,以后年度分期支付,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海中翰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张要杰表示,从业务实质上看,“内退”等于“没退”,内退职工与企业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支付的工资,应按照在职员工的工资进行处理,并作为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再比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疗休养,并报销住宿及交通费用。这部分疗养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进行后续税务处理?
致同(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总监姜玲玲指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应是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从实质上看,为职工提供疗休养所发生的住宿及交通费用,并不在此范畴。无论从财务管理还是从税务角度看,这部分支出都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审题的方法,虽然每个问题的研讨时间,只有大概7分钟,但因为善于抓问题的业务实质,与会专业人士很快就能拨开疑云,找到合规的答案。
破题的方法:看透复杂表象,抓住“题眼”
最近几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一些交易事项也越来越复杂。对于这些复杂的交易事项,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才能更好地规节税务风险,许多企业并不十分确定。专业人士解剖问题的方法,也许能给企业以借鉴,那就是:看透交易的复杂表象,抓住“题眼”。
上海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赵丽分享了一个怎么抓“题眼”的案例。甲公司为国有企业,2020年度出让子公司股权,取得收入5000万元,并于2020年11月收到全部交易款项,但企业未确认该交易所得。2020年11月,上海市产权交易所出具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2021年5月,被转让子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那么,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应如何确认?
据赵丽介绍,这个问题,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20年度,被转让股权其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且相关的经济利润已经流入出售方甲公司,所以,甲公司应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出售方完成了营业执照变更,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完成股权变更,因此,甲公司应在2021年度确认该资产的出售收入。
专业人士讨论后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对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做了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2021年5月,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这道题的题眼,就是‘时’这个字。”专业人士说。
实践中,类似甲公司这样的案例可能还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比如办理变更手续时尚未付款,或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此时,税务处理的方式和方法是否会受到影响?
与会人士讨论后表示,业务模式或许会很复杂,但解题的思路却非常清晰:“抠准”政策的具体规定。以这些特殊情形为例,无论采取哪类付款方式,关键还是要看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股权变更手续是否已经完成。如果交易已经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就应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要约还处在可以变更、撤销的阶段,则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答题的思路:坚持合规底线,层层推进
一些复杂业务,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操作口径。对此,专业人士认为,要把握好解题的底层逻辑:以合规为准绳,层层推进,找到解决涉税难题的方法。
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项目经理李爱琳分享了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某医药研发企业丁公司2018年、2019年共立项研发19个药品项目。实际发生研究开发支出时,企业将其计入了研发支出科目,未结转当年损益。2020年,丁公司管理层预计这些研发项目未来不会形成产品,于是,在2020年末将其2018年、2019年以及2020年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结转到当年的研发费用,并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
丁公司管理层认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据此,丁公司坚持,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并计入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必顾及是不是当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李爱琳提醒,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不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研发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丁公司的做法并不合规。其2018年、2019年发生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应在实际发生当年进行加计扣除,如发生当期未进行加计扣除,且未超过3年的,应追溯至发生当期进行加计扣除,而不是笼统地都在2020年度加计扣除。
基于此案例,专业人士再次强调,涉税处理方法千万条,合规第一条,企业千万不能“图便利”,想当然地理解和适用政策。
戊公司就因为“想当然”,面临着本不该出现的涉税风险。
2020年,戊公司发生了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发生当年,以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都未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于是,企业对未取得发票的支出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2021年,企业取得了发票。于是,戊公司负责人想当然地认为,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处理,在取得合法凭证后进行纳税调减,对企业的整体应纳税额并没有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上海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张和芸表示,戊公司的这种做法看似对整体应纳税额没有影响,操作简单,但其实并不符合税法规范,容易给自己带来风险。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张和芸提醒,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范的扣除凭证时,相应支出应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而不能直接在取得凭证的当年,作纳税调减处理。
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代会长李亚民表示,举办企业所得税业务研讨会是畅通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广大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信息反馈及涉税问题解决渠道的有益尝试,要运用好这次研讨会的成果,以研讨成果指导规范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水准;要以此次企业所得税研讨为契机,加强与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积极研究、解决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政策、税务稽查等领域的涉税疑难问题,全面提高涉税专业服务水平。
持续向好 “粤”来越强 广东奋力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新标杆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关翔 熊睿 伍美红 邢小华
企业做大做强,少不了良好税收营商环境的滋养。在广东,税务部门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对标国际先进经济体,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用一系列举措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数据显示,在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广州、佛山两市纳税指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纳税指标连续两年在一级指标方阵中得分排名第一。
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得到市场主体的广泛认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广东排名连年提升,并在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中,位居全国第二。
“简”出效率 “减”出活力
以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培育优质营商环境
近年来,尤其是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广东省税务部门以“简”字为先,通过聘任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参与服务设计、评选纳税人缴费人最期待的十条税费服务举措等方式,全面改进服务,在压缩纳税时间、减少纳税次数等纳税指标方面,创出了一批特色举措。
——表单简并,纳税次数越来越少。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表合一”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广东省税务部门今年再推出“财产和行为税综合申报”、非税收入“一键申报”两项改革举措,实现了在计税方法上联系紧密、业务逻辑上高度关联的税费申报有机集成,纳税人的申报次数大幅缩减。
——科技赋能,办税缴费越来越智能。目前,广东省税务部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客户端、“粤税通”小程序等渠道,上线214项“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其中203项实现全程网上办。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开通上线场景式、体验式视频连线通话功能,实现税收业务远程可视化咨询和办理。同时,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深度融合,助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一网集成,办税缴费越来越便利。目前,广东省税务部门已有71项移动高频涉税事项上线“粤商通”、61项移动高频事项上线“粤省事”、134项税务事项进驻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联办,也在加速向前推进,比如“交房即交证”这一便民办税措施,让购房人“一手领钥匙,一手领房本”的期望变成了现实。
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的受调查企业认为减税降费的获得感强。
为了让一波接一波的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生产发展的内生动力,广东省税务部门利用大数据加强分行业、分税费种的涉税需求分析,通过制作《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指引》等,将分散于不同税种单行文件中的优惠政策分类汇集、全面解读,让减税降费政策更快、更好、更精准地直达市场主体。
“多年来,税收政策一直支持着我们发展,给了我们大胆创新的底气。”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阳岭峰说,2018年~2020年,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累计达5192万元,这笔资金直接促成了“珠海一号”卫星星座等科技型产品的面市,帮助企业跻身行业领跑梯队。
数据显示,2021年前3个季度,广东地区累计新增减税降费734亿元。
法治护航 “管”“服”并进
公平稳定可预期环境让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60项——着力深化改革创新,取消60项税务证明事项和1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增强办税便利性。
95%——持续推进“备案改备查”,实现95%以上优惠事项“免备案”;持续推行容缺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进一步减少资料报送。
10万户——推行“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打造“免单+教育”的柔性执法模式。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共对约10万户纳税人适用首违不罚,减少对市场主体“非主观故意”轻微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
这一组数据,是税务部门强化税收法治建设的缩影。近年来,广东省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始终,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不断推进税费业务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其中,探索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促进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的重要发力点。
一方面,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
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的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节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为此,广东省各地税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创新之举——在广州,联合司法局、公证处和专业律师组建税务法治专家团队,为企业生成包括《税收法治体检报告》在内的专属“体检报告”,帮助企业更直观把握自身涉税动态;在茂名,推行“4+N”重点行业风险提示服务,通过税收大数据精准分析其重要事项、典型事项的涉税风险点,并向企业精准推送,增强税收风险“免疫力”。
对于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协作,发挥各部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作用,破解信息共享堵点和案件查处难点,“由人到案”有效追踪、精准打击,为精确执法夯实基础。
因时而变 顺势求新
国际化税收服务助企圆梦湾区、勇闯世界
风起南粤,潮起珠江。为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广东省税务部门在服务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中积极求新、求变,全方位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广东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协作创新,实现大湾区内资料一次报送、信息高效共享、执法标准统一。
近年来,广东省税务部门推出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办税套餐,为港澳台纳税人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大湾区内8市2区税务局大胆探索,推动港澳台居民“无差别便利办税(费)”,推出境外实名认证、社保同参同保等税费服务方式。
税收的协作聚能在大湾区的沃土上进一步扩围。今年4月,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大湾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同时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和辅导服务。
——机制创新,助推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粤港澳三地税制不同,办税流程和纳税人办税习惯也存在很大差异。为促进大湾区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广东省税务部门完善税务合作机制,加强服务创新,在优化跨境办税体验上迈出更大步伐。
跨境人民币全程电子缴税服务得到了港澳纳税人的广泛认可。横琴新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负责人邓嘉骥告诉笔者,该举措简便易行,支持“电子税务局+银联在线支付”“V-Tax+云闪付”两种跨境电子缴税方式,让境外纳税人使用境外银联卡便可完成缴税,并自助打印完税凭证。
在南沙,税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衔接港澳规则的配套税收服务举措,包括推出湾区跨境涉税事项多方合作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湾区跨境涉税事项早期中立评估等。
——程序创新,具有影响力限度地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
“我们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快速谈签程序进行探索,将原来6个环节合并为3个,将谈签时长由原来2年~3年缩短至6个月内。”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刘丽说道。
创新不止于此,一揽子服务举措为企业“走出去”加足了“马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线上申请、线上送达,解决了企业开具证明国内国外两头跑、多次跑的难题;跨境交易涉税业务“一站办”的突破,让全省10万户发生跨境交易业务往来的企业和个人“一地备案、全国付汇”,涉税资料报送更简,对外付汇效率更高。
广东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吴紫骊表示:“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立足高质量发展目标步履不停,紧扣市场主体需求持续发力,以更大力度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以更实举措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贡献税务力量。”
投资老挝:这些税事要了解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张鲲翼 通讯员 农善超 黎斌
12月3日,中老铁路全线开通运营,首趟从老挝首都万象始发的跨国货运列车满载出口商品、带着老挝人民的期盼驶向中国。中老铁路北起中国云南昆明,南至老挝首都万象,是第一条采用中国标准、中老合作建设运营,并与中国铁路网直接连通的境外铁路,全长1035公里,通车后,昆明到万象10小时可通达。中老铁路的开通,将对中老双边经贸产生深远影响。近日,记者采访了多家赴老挝投资的“走出去”企业,了解企业在投资老挝过程中需要关注的税务事项。
了解税收优惠
也要关注实际税务问题
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老挝承建了500千伏输变电项目(川圹—纳塞通段)帕腊变电站施工项目。该企业会计陈燕霞告诉记者,中老双方均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多项税收减免政策,此次在老挝建设的项目,仅增值税这一个税种就可以享受400多万元的免税优惠。
为吸引外商投资,老挝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贡献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老挝政府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分三大类:一是投资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7年利润税,7年后按10%征收利润税。二是投资有部分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5年利润税,之后3年按7.5%征收利润税,投资第9年起按15%征收利润税。三是投资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2年利润税,之后2年按10%征收利润税,投资第5年起按20%征收利润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可以免征年度利润税。
从行业来看,近年来,老挝鼓励外商投资的方向主要涵盖出口商品生产、农林(农林加工)和手工业、加工或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研究科学和发展、生态环境和生物保护、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工业用原料及设备生产、旅游及过境服务等。此外,在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方面,老挝还对部分进出口货物给予了减征或免征的优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投资老挝也会面临一些实际的税务问题。
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购进货物或服务时,要想合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的凭证。实务中,部分老挝供应商无法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票据,只能以“白条”为凭证,导致“走出去”企业不能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现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广西金穗农业集团就曾遇到这样的困扰,其老挝项目公司为保证工期和正常的项目土建,在当地零星采购了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未能取得合规采购票据。出于合规性考虑,企业不得不为此多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此,广西金穗农业集团财务副总监陈翠荣建议企业,在筹备境外投资项目时就要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企业财税人员最好提前介入项目谈判、合同预审和项目预算等环节。一方面,在了解老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对于计划入驻当地经济特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关注企业是否需要自行解决“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衡量税收优惠带来的税务成本节约和相应建设投入,再做决定。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境外项目成本预算时,要细化和量化各项成本、费用的“硬缺口”,进一步做好税务安排。
关注程序性要求
做好税务尽职调查
记者采访发现,不同国家的投资政策、经营项目审批程序差异较大,是困扰“走出去”企业的普遍问题。这一点在投资老挝的过程中也不例外。
举例来说,老挝法律规定,只允许外国企业在老挝境内设立航空公司、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三种类型的分公司。因此,如果“走出去”企业在老挝设立的分公司并非这三类,实际上是在老挝设立了子公司,该子公司需要形成自己的增值税合规管理流程,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走出去”企业在老挝分别设立了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需要合并计算各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统一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老挝法律,外国企业在老挝设立的办事处仅可调查研究老挝的投资情况及搜集相关数据,不能进行任何盈利活动,且此类办事处需要向老挝财政部税务司申领纳税人身份号码。
对于在老挝承包项目的“走出去”企业来说,根据老挝税法,所有境外承包商和分包商在老挝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取得纳税证明。实际操作中,境外承包商及分包商通常无法自行申请此项证明,须由老挝当地的代理机构代为处理相关业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同时,在老挝投资的企业,每年年末均应按照老挝的税务要求和会计准则,在指定税务申报系统填写提交财务报表,以便于当地税务机关管控企业经营情况。实务中,除当地税务机关有特定需求外,大部分当地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均是未经审计的内部财务报表。
结合上述实际,陈翠荣建议拟投资老挝的“走出去”企业,要开展深入、详实的尽职调查工作,借助中国政府驻外机构及当地的中资企业、中国企业商会等,了解税收环境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差异,以及财税改革、双边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等,综合考虑老挝相关国内法、我国国内法和相关税收协定,选择最佳境外投资模式和经营模式。
四类常见“阴阳合同”,你“踩雷”了吗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郝龙航
“阴阳合同”,又叫黑白合同,其中“阳合同”为根据需要,据实合法备案登记的合同;“阴合同”是不据实、不合法、未备案登记的合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主要是商事主体(纳税人)背离本意与交易本质,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以达到减少、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属于明显的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
实务中,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优惠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节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实务中,“阴阳合同”易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下出现,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笔者梳理了实务中常见的四类“阴阳合同”,并做了相应的财税分析,为纳税人准确识别“阴阳合同”、做好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比有限公司省25%的税,所以老板们都要注册一家。同时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税负很低。办理联系【爱税宝‘。,广东下属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三流一致的4个回复
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
◎典型案例◎
最近,因某上市公司连续数年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多位自然人投资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5万多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约24亿元。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虚构业务进而虚增营业收入,是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
◎风险分析◎
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为粉饰财务报表,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此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阴阳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误认为,企业在虚增营业收入后会缴纳相应的税款,使其虚增的收入在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这样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这样做将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将为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很大代价。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因此,笔者提醒上市公司,切勿为了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既付出“真金白银”的税款,又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私户收款,签订低价合同
◎典型案例◎
王某是A公司的股东,计划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形式”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000万元。但是,两人私下约定,李某将再向张某及其家人的账户汇款,共计2000万元。
◎风险分析◎
一般而言,经授权,税务机关可以调取个人银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因此,如果纳税人签订了低价的“阳合同”,甚至该价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但是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阴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的做法并非万无一失。需要提醒的是,“阴阳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事合同,聊天记录、录音等都可能成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基于此,纳税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没有再签订商事合同,就不构成“阴阳合同”。
改头换面,掩盖交易真相
◎典型案例◎
张某为B公司介绍了一项业务,取得业务介绍佣金1000万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笔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
但在实际操作时,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B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所拥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在签订了这份股权收购协议后,张某的业务介绍行为被“包装”成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也被“包装”成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将真实的业务“改头换面”,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尽管张某缴纳了税款,但其适用的所得性质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故意少缴税款。同时,如果B公司在取得张某公司的股权后,短时间内注销公司并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可能因其商业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质疑。
拆解工资,改变所得性质
◎典型案例◎
D公司的几位高管计划接受所谓的“税务专家”制定的“筹划方案”,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拆分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具体来说,假设高管赵某的年薪(税前)为2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由D公司发放,其余的150万元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结算走账。该平台承诺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差额普通发票,用于企业的列支处理。平台取得款项后,将通过套现转账或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平台所在地缴纳较低的税款,税后款项再以转账的形式汇回高管或其家人的账户中。
◎风险分析◎
不真实地拆分劳动合同的薪酬,通过第三方平台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变为外部用工成本,进而适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一些服务机构吸引客户的常见手段之一。这种形式掩盖了用工真相,是典型的违法筹划。因为,如果无法证明公司员工与人力资源平台之间的外部服务关系是真实的,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员工个人偷逃税款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愈发关注,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及时检查相关人员的薪酬发放是否合规,如果确实存在未真实发放薪酬的情况,应尽早纠正还原,以免因此不合规事项阻碍上市进程。
(作者单位:上海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纺织企业:给自己织好税务风控“防护网”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章兵 秦钢
12月7日,工信部发布2021年1月~10月纺织行业运行情况。数据显示,1月~10月,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1388亿元,同比增长14.2%;实现利润总额1983亿元,同比增长29.7%。
作为世界上具有影响力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国,我国拥有巨大的纺织品产能。在产业技术变革趋势的引领下,我国纺织企业也在不断推进转型升级,在此过程中,纺织企业的财税管理也需要同步加强。然而,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纺织企业为了“渲染”财务数据的“美丽”,忽略了税务风控“防护网”的加固,给自己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值得警醒。
材料采购和领用环节: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务核算不规范
某基层税务局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还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对外虚开。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通过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3个月内共接受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152份,金额1805.56万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案金额2109.66万元。
在原材料采购环节,纺织企业发生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务核算不规范等风险的案例并不少见。一般来说,纺织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70%左右。可是实务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一些纺织企业虚增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将从农产品经营者手中购买的原材料,视作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还把收购环节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和仓储费等并入收购价格,通过从纺织品专门交易市场获取虚开发票,或将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改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入账。不仅如此,一些家纺企业为了从纺织品市场购入低成本材料,不要求供货方开具发票,以暂估材料入账,且不及时冲转,也不设专门台账,多结转材料成本。
一些纺织企业,将辅助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仍计算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来说,纺织企业使用电、汽、煤等辅料的数量多、金额高,而这些材料用于生产的同时,往往也会使用在食堂、宿舍等福利项目或其他非应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这些企业一般不对辅料进行分别核算,或是划分不明确,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辅料,仍计算抵扣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有一些纺织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却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例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公司有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资料,资料显示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材料变质无法使用并拍照留存,以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未转出,导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多万元。
一些纺织企业还存在成本核算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实务中,为了应对原材料价格的经常性波动,一些纺织企业在成本核算时,会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按照现行有关规范,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存货核算时,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按期结转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可是有的企业为了调节成本,通过频繁调控计划成本、年终一次性结转成本差异等方法,人为减少企业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生产和销售环节:
虚列成本费用,人为调节收入
某税务局在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工耗率、电耗率明显高于本地区行业均值。税务人员根据该公司账面余额与实存数额的情况,结合企业资金流、物流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后,认为其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风险较高。经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约谈,该公司自行补充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百余万元。
纺织企业在生产环节最为常见的税务风险之一,是多转、虚列成本和费用。比如:一些纺织企业的成本结转,未合规遵循配比原则,人为调节利润,多转或早转成本,造成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不匹配,容易引发税务风险;一些纺织企业为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虚列期间费用,将一些不属于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在企业列支。
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税务风险,是虚增工资。纺织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企业在生产环节耗用的劳动量较大,且人员变动频繁。于是,一些纺织企业为了降低社保费用和用工风险,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由劳务派遣单位虚开劳务费列支。另外,临时用工的真实性核实难度也较大。
在销售环节,一些纺织企业也存在税务处理不合规的情况。
纺织企业的生产、销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棉花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棉籽,可以用作菌菇培养基,具有对外销售的价值;在纺纱过程中,精梳环节形成的精梳棉等半成品可以直接对外销售。一些纺织企业在销售这些下脚料、半成品时,未合规确认收入,却又将相应成本计入产成品成本。一些纺织企业在对外委托加工时,以产品冲抵加工费,却未按照视同销售的要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还有一些纺织企业滞后确认收入,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待收到货款或者对方结账索要发票时,才确认收入,人为调节税款所属期,未结转成本,也造成了库存虚高,账实不符。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纺织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纺织品属于个人消费品,终端销售存在大量不主动索要发票的行为。于是,一些纺织企业通过设置两套账、账外账等手法隐瞒收入。一些纺织企业甚至利用富余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防控:
强化合规管理,准确进行财税处理
对纺织企业来说,税务风险防范与技术创新、业务转型同样重要。纺织企业要想加强税务风险防控,需要着重强化自身财务核算的合规性及税务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破除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经营。行业利润率偏低,不能成为纺织企业偷逃税的借口。纺织企业数量众多,且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个别企业经营者不研究市场,不了解客户需求,不在产品的转型升级上下功夫,而是打起了偷逃税的算盘,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虚列成本,或通过现金交易直接收款、暂缓开具发票等方式,迟计收入、少计收入甚至不计收入,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做法,看似贪得一时便宜,实则埋下巨大隐患。
严把发票关口,确保四流合一。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是纺织行业的主要涉税风险。从近年发生的多起家纺企业偷逃税案例看,大部分都是打发票的主意,且以预先谋划、上下游串通作案、集团作案居多。因此,建议家纺企业经营者,务必睁大眼睛,加强发票审核。
一般来说,纺织企业的生产加工链条大致可分为三个环节:棉纱和纺织,胚布和印染,色布和印花布。由于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价格比拼“内卷”严重,难免出现鱼目混珠情形。少数企业在无法取得上游发票时,为平衡进货成本,会配合供应商取得其上游的“第三方发票”。比如,一些纺织企业购进成品布,以胚布和印染品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一些纺织企业购进色布、印花布等成品布,直接以棉纱和纺织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这属于发票流与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四流不合一的情况,不仅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关成本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情形,即使是被动,但因为接受了虚开发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正确的做法是,纺织企业应加强市场考察,与信用等级好的供应商打交道,加强发票核验,只接受实际交易对象开具的发票,且需要发票流与物流、资金流、合同流等四流合一,方能入账。
顺应产销新业态,准确适用财税政策。当前,部分纺织公司营销手段多样,不仅自销,还有经销、代销、包销等多种模式,甚至开放品牌授权、提供代运营服务等。那么,企业就需要区分不同营销模式的业务实质,准确进行税务处理。特别是开放品牌授权、提供代运营服务,企业应注意,分别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代理收入,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判断力和专业能力,不能片面地为了公司获利而盲目适用政策,而是要准确判断销售业务的实质,准确、合规地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避免张冠李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资料可容缺 责任不能缺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窦秀芳
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中的重要内容。
通俗来讲,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针对规定税收事项,纳税人在能够提供主要资料但缺失次要资料时,通过承诺得到税务机关准予“先办后补”的一种办理方式。这有助于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值得注意的是,适用容缺办理政策,资料可容缺,但纳税人的责任意识不能缺。笔者建议,纳税人全面理解容缺办理政策,避免因理解不准、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为民便民,实行容缺办理
69号文件的出台,旨在更加突出为民便民工作原则,通过优化税收事项办理流程,巩固“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成果,具有影响力化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的探索,开始较早。随着纳税服务规范陆续出台,在推动服务创新方面,容缺受理、容缺预审等措施在多地涌现;2018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化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明确,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以容缺办理;202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明确,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办理企业税务注销、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以及一些纳税申报等业务,可以容缺办理。此外,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已开展相关探索,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前期对7大类106小类业务事项,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在海口市税务局试点的基础上,海南省税务局从2020年3月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69号文件规定,下一步将出台细化的容缺办理清单,范围涵盖税收业务的更多方面,纳税人可动态关注政策的出台。
纳税人须对承诺内容负责
容缺办理的前提是“承诺制”。69号文件明确,纳税人作出承诺在先,容缺办理在后。也就是说,容缺办理是纳税人的自主选择。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容缺办理,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纳税人需要及时补交缺失材料。在确保主要资料齐全时,纳税人对次要资料可选择通过“后补”容缺办理,并对提交资料的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其次,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须满足一定的纳税诚信要求,如149号文件明确,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等几个关键条件的基础上,允许纳税信用等级较高、创办时间短、经营规模小的5类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即办税务注销。
最后,纳税人承诺采取“先办后补”容缺办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须对容缺办理中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比如,可能导致相关事项恢复受理前状态、年度容缺办理次数受限、企业或自然人纳税信用受影响。
可“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根据容缺办理政策规定,纳税人就规定事项可以“先办后补”。需要提醒的是,在办理规定事项前,纳税人需要确保主要资料齐全,不影响实质性审核,可以“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举例来说,目前出口退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对新办出口企业首次退(免)税申报等风险可控的出口业务,在限额范围内先行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对于需调查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通过微信、邮件等影像化形式传递纸质资料,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非接触式”方式“容缺办理”。再如,目前海南省税务局《容缺事项清单(试行)》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等业务,作为主要资料的涉税表单齐全即可受理,其余资料留存备查,如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可签字确认办理,事后补盖公章。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确定啦!在按期申报前提下,纳税人还须重视纳税申报的全税种管理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记者阚歆旸
本报讯(记者阚歆旸)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以下简称“201号文件”),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及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201号文件明确: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受节假日因素影响,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周三),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周三),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周三),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周四),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周一),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周二),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周二)。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5月、10月,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较长。中汇盛胜(上海)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提醒,纳税人应高度重视申报纳税期限,按期申报、报送纳税资料。
孔令文表示,在按期申报前提下,纳税人还须重视纳税申报的全税种管理。实务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申报周期涉及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按次申报等不同形式,企业如果没做好相应的台账管理,很容易因工作疏忽造成个别税种的“漏报”,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当前,税务部门正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平台,不断为纳税人提供“非接触式”“不见面”的办税缴费服务。“这些线上渠道,基本能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孔令文表示,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化办税的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同时,在纳税申报方面,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还需要提升自身纳税申报管理与涉税数据分析水平。例如,集团通过信息化手段,全周期收集下属各企业的全税种申报数据。下属企业在完成申报的同时,将本期申报数据及时汇总至总部。总部通过信息化统计分析手段,分析下属企业各税种纳税申报数据的同比、环比变化,结合下属企业当期业务发生情况,找出数据变动较大原因,从而及时排查风险,提前应对。对于从事行业相对集中的集团下属企业,集团总部可以进行申报数据对比,分析税负合理性、税收合规性,优化集团整体税务管控水平。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如果未及时申报纳税,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会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而导致无法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适用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细节明确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李晓晨 田舒
备受各方关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达到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RCEP项下享受优惠货物的原产资格确认规则、程序要求以及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使用等事项。
相关企业要更好地适用RCEP协定优惠,必须满足《原产地管理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文,笔者将结合实例,对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地证明开具、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以及出口货物签证程序等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内容逐一“划重点”,供读者参考。
从两个层次判定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
RCEP享惠的前提是满足原产地规则,准确理解和应用原产地规则是相关企业的要务所在。笔者认为,RCEP原产地概念包括“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由于区域内不同成员国之间存在关税差异,所以要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RCEP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货物具体的原产国(地区)。因此,相关企业可以从两个层次把握RCEP项下原产地的判定。
第一个层次,判定货物是否属于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企业应结合《原产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则进行判定,这些规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补充标准等。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标准要求,就可判定为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
具体来说,完全获得标准,指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如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牛、羊,养殖的鱼、虾;收获的水果、蔬菜,开采的煤及其他矿物等。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是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具备原产资格的原产材料生产,如用全部由中国生产的零件制造的自行车,其原产地就是中国。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是原产于非成员国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的税则归类仅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部发生了变化。如将税则第2章的进口牛肉加工成税则第16章的香肠,就符合RCEP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具体公式为,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RCEP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不低于40%。
RCEP原产地的补充标准,包括累积、微小加工、最小含量、直接运输等共10项标准。其中的累积标准也被业界称为黄金标准,指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如中国手机生产商使用了韩国进口的芯片以及日本进口的电池,在计算手机的区域价值时,可将芯片和电池的价值视同为中国原产的价值予以累加。
第二个层次,判定原产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在确定原产国(地区)时,视货物是否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相关主体应动态关注《特别货物清单》。
如果依据上述规则仍然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原产地管理办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将在出口成员方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原产地证明分两类
为了企业更方便地获得原产地证书,《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签发,须具有该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的签证机构。同时,原产地证书需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这也提醒企业,要严格按照原产地规则判定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声明则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须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应由出口成员方海关向区域内其他成员方海关通报备案。需要提醒的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包含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唯一的声明编号,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开具日期等内容。
与此同时,RCEP还包含一项特色制度——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即对于在RCEP某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以使需要在其他成员方中转的货物仍然能适用出口成员方的原产国待遇。
进口享惠步骤主要分两步
一般来说,相关企业在进口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时,涉及两个主要的享惠步骤——确定适用税率和提出享惠申请。
《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RCEP项下税率。
但需要说明的是,RCEP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范围、幅度、起始时间存在差异,因此一成员国对从不同成员国进口的同一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的关税待遇。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一般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具体的原产国(地区),方能确定RCEP最终的适用税率。实务中,也有另外一种选择,即企业可以在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确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有关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但是这种操作会直接导致企业进口关税成本的增加,因此企业应视自身发展情况作出合理选择。
在确定适用税率后,企业会提出享惠申请。企业进口原产货物需凭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全程运输单证,在进口申报环节向海关申请适用RCEP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进口货物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税款担保。其中,对于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申请适用RCEP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出口货物签证有程序要求
根据RCEP规定,出口相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
签证机构对出口相关企业提交的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会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因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企业可以申请更正;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可以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补发、更正以及证书副本的申请时限均为1年。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强化税务合规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原产地的应用不仅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专业领域,而且涉及物流、供应链的管理。因此,在具体实施层面,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促成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整合数据。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企业的合规风险。鉴于此,有关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原产地信息进行记录和积累,形成原产地电子证明数据;同时,对企业外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管控,以保证原材料原产地判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于中国自贸协定网络将进一步扩大的预期,笔者建议企业以《原产地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建设原产地相关的合规体系。对于进出口体量大、品种多,且涉及多个来源和目的国的企业,可以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端到端的原产地管理系统,提高在信息输入和记录、资料保存、原产地证明签发等方面全流程管理能力,避免不合规事项带来的不利后果,增强竞争优势。
需要提醒的是,进出口企业要对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进出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与此同时,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人、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适用RCEP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并接受和配合海关原产地情况的核查。
此外,尽管《原产地管理办法》并未提及违规的法律后果。但对于违反《原产地管理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海关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德勤中国)
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企业之间无偿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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