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了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还需要报送其他相关材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如何贴花?
发布时间:2021-12-17 13:3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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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辽税政四[1989]246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在签订合同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问题
在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在以后结算时才能确定,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收入提取,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如在境外国家缴纳税款的税种名称与我国不同,企业如何确定境外缴纳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款,均可确定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1)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计算而缴纳的税额; (2)缴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而不拘泥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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