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本周社保医保问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免交人员主要包括:低保,精准扶贫,特困,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 二、在校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需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具体缴费情况您可咨询高校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我省医保热线:12345。
二手住宅个税如何收取?
留言时间:2021-12-17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现状描述:
1:)成都市成华区住宅1套满5年,共有产权人2位,共有关系为父子,父亲占80%,儿子占20%;
2)这套房子是父亲家庭(父亲、母亲)唯一住房;非儿子家庭(儿子、儿媳、孙子)唯一住房;
问题:房屋交易时个税如何收取?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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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答复时间
2021-12-17
答复内容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五、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7日
辽宁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地址或电话有误能使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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