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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雇员律师的分成收入计算个税时如何确定办案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将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一并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
留言时间:2021-12-1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全资母子公司之间,将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一并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是否能按照财税〔2014〕109 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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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1-12-15
答复内容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5日
四川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申报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分立,只能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填报说明: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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