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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税务局惠企政策兑现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2 14:5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
案例1
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干货】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文件规定,该单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2021年11月退还所属期10月增值税十万元。
案例2
湖南某传动有限公司享受部分先进制造业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政策干货】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案例】湖南某传动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纳税人,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其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生产并销售其他未列明电气机械和器材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达到99.58%,并且满足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其他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税额共计四百八十九万元。
案例3
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某新城店
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案例】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某新城店,是一家从事超级市场零售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商品零售业连锁经营;广告制作、经营;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普通货运;仓储保管;商品配送;柜台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娱乐业、餐饮、药品经营、电影放映、食品生产及加工、摩托车及电动车的销售;首饰的零售;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烟草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故纳税人由原来的16%和10%的税率调整为13%和9%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今年已减免增值税七万元。
案例4
中国航发湖南某工业有限公司享受不动产
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一次抵扣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中国航发湖南某工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航空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自2010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该公司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均在当期全额抵扣。至今年10月份已抵扣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为十四万元。
案例5
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自2019年4月至今共计加计抵减增值税十一万元,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促进了企业发展。
案例6
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湖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质检技术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已按政策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申报。
案例7
中铁株洲某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运营分公司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案例】中铁株洲某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运营分公司,是一家从事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专业化设计服务;装卸服务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故按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今年已增量留抵退税二百九十六万余元,缓解了资金压力,获取了实惠。
案例8
株洲某铁路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政策干货】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案例】株洲某铁路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机车车辆配件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该单位2020年4月增量留抵税额529万元,留抵退税317万元。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已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该单位2021年11月增量留抵税额174万元,留抵退税104万元。
该公司两次享受留抵退税政策,留抵退税合计四百二十一万余元。
案例9
株洲高科企业某有限公司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案例】株洲高科企业某有限公司,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的规定,该企业享受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10月共减免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计七千元。
案例10
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享受应对疫情部分税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是一家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限于湖南省内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企业2021年一直为小规模纳税人,故该公司截止本年第三个季度享受政策减免增值税二万元。
案例11
醴陵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享受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醴陵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是家居装潢、设计及施工;展会布置;广告制作、安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021年减免增值税三百元。
案例12
湖南云阳某传媒有限公司享受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案例】湖南云阳某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影放映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影放映;电影衍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泠热饮销售;电子娱乐竞技;场地租赁。2021年第二季度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42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公司第二季度的收入均是符合政策的提供电影放映服务收入,故第二季度该公司享受减免税款一万元。
案例13
株洲某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享受电影行业税费支持及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案例】株洲某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影放映为主行业,兼营票务服务、场地租赁、餐饮服务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已享受减免增值税十五万元。
案例14
攸县某数字网络有限公司享受广播电视
运营服务企业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政策干货】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案例】攸县某数字网络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文件规定,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故2021年该纳税人因享受该政策免征增值税一万余元。
案例15
湖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
享受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干货】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攸县分公司,是一家主营图书批发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故2021年该纳税人因享受该政策免征增值税九万余元。
案例16
湖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茶陵县分公司享受宣传文化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案例】湖南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茶陵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图书、报刊零售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故该公司图书批发、零售部分收入均可免征增值税,今年已免征增值税两百多万元。
案例17
茶陵县某广告有限公司享受普惠性免征增值税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茶陵县某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广告服务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该纳税人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14万元,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的销售额分别为4.1、9.1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故该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共计八千元。
案例18
天元区某建材经营部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案例】天元区某建材经营部,是一家从事五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该个体工商户2021年4-6月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已免征其增值税。
案例19
湖南攸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小微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案例】湖南攸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商业银行服务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故该纳税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因享受该政策免征增值税一百万余元。
案例20
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享受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案例】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是一家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限于湖南省内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故该企业2021年截止第三个季度享受政策减免印花税六百元。
案例21
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享受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是一家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限于湖南省内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故该企业全年享受政策减免增值税二万余元。
案例22
湖南攸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政策干货】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湖南攸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商业银行服务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故该纳税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因享受该政策免征增值税八百余万元。
案例23
湖南茶陵某有限公司享受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政策干货】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案例】湖南茶陵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棉纺纱加工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棉纱、坯布的生产、销售;印染布、纺织设备及配件和政策允许的纺织原料、化工原料的销售;棉花、涤纶的收购加工、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水电站商品的买卖业务;编织袋生产、销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的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该企业招录了16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故可以享受政策,企业选择在2021年9月减免增值税十二万余元。
案例24
湖南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政策干货】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案例】湖南省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营中药饮片生产、销售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该公司纳税人在政策有效期内招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该公司今年已减免增值税六千余元。
案例24
攸县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享受减按0.5%征收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政策干货】 企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案例】攸县某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汽车旧车零售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文件规定,企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故减按0.5%征收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今年已减免增值税二万余元。
案例25
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政策干货】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湖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文件规定,该单位符合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条件,2021年11月退还所属期10月增值税十万余元。
案例26
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政策干货】 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和销售节能环保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热反射镀膜玻璃、导电膜玻璃、其他玻璃及其深加工产品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该公司2021年已退还增值税一千五百一十五万元。
案例27
株洲某老年病医院、株洲某医院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老年病医院、株洲某医院,是一家从事医疗养护、养老服务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故该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已免征增值税四十六万余元。
案例28
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享受附加税费报表整合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案例】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茶陵营业部,是一家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限于湖南省内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故该企业从第三个季度开始,享受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申报政策。
案例29
攸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享受申报整合
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案例】攸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一家主营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故该纳税人根据文件要求在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辅导下进行了简并申报,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负担。
案例30
上海师范大学某附属学校享受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政策干货】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上海师范大学某附属学校,是从事普通初中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文件规定,该学校有部分房产出租给教职工个人,租金收入采取简易计税,享受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优惠政策,2021年1-10月共减免增值税二千元。
案例31
攸县某电子有限公司
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干货】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2021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案例】攸县某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电子元件制造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2021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该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故该纳税人2021年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百万余元。
案例32
株洲醴陵某玻璃有限公司享受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干货】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2021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案例】株洲醴陵某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原辅材料批零兼营;液氩零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文件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自2021年1月1日起,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该企业2021年10月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406.8万元,因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千二百六十一万元。
案例33
攸县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案例】攸县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建材批发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该纳税人购进设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故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合计减免企业所得税四十万余元。
案例34
湖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以上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案例】湖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瓷电器、炻瓷、日用瓷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根据文件规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该企业2021年三季度新购进设备二十九万余元,享受了税前一次性扣除。
案例35
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政策干货】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0%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住宅房屋建筑。根据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0%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七万余元。
案例36
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捐赠支出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政策干货】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0%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服务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0%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企业2020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2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10%远远大于20万,故捐赠支出的20万元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37
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服务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2020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2万,而且工资薪金总额8%远远大于82万,故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2万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二十万元。
案例38
湖南醴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湖南醴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业银行服务。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企业2020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一百四十一万元,金额在其工资薪金总额8%以内全额扣除。
案例39
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案例】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代码为:GR2019430008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故该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目前存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金额。
案例40
株洲醴陵某玻璃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优惠(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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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案例】株洲醴陵某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及制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原辅材料批零兼营;液氩零售。根据文件规定,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该企业2020年度为高新技术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案例41
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捐赠支出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案例】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服务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该企业2020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四十万元,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减免所得税十万元。
案例42
茶陵县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享受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案例】茶陵县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家庭服务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企业2021年前三季度取得收入二十二万余元,均为符合政策的收入,故享受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千余元。
案例43
株洲某老年病医院、株洲某医院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株洲某老年病医院、株洲某医院,是一家从事医疗养护、养老服务的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的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故该公司提供的养老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已免征增值税四十六万余元。
案例44
湖南某精瓷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政策干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案例】湖南某精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种陶瓷材料的研制、生产和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该企业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存货损失一百一十万元,无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案例45
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政策干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案例】湖南茶陵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服务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该企业2020年存在债权性投资损失(贷款损失 ),享受政策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案例46
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简易办理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干货】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案例】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代码为:GR2019430008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故该企业享受的10年亏损结转、资产折旧、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等等优惠政策,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案例47
湖南某精瓷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简易办理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政策干货】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案例】湖南某精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种陶瓷材料的研制、生产和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该企业2021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无需备案。
案例48
株洲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享受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案例】株洲市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其他广告服务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政策有效期内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该公司今年已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五十六万元。
案例49
株洲某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享受电影行业税费
支持及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案例】株洲某电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影放映为主行业,兼营票务服务、场地租赁、餐饮服务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已享受减免增值税一十四万余元。
案例50
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
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
【政策干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案例】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机织服装制造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销售防静电衣服、防静电鞋、无尘产品及劳保用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产品、日用百货、金属制品销售; 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造;防护服、一次性医用口罩、N95口罩、一次性无尘口罩、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鞋套、帽子的制造与销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该企业为生产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采购的设备(价值94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二十三万余元。
案例51
醴陵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
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干货】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案例】醴陵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企业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十五万元,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52
湖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享受疫情防控有关捐赠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干货】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案例】湖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猪的饲养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种猪繁殖、销售;牲猪养殖、销售;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加工及销售;粮食及农副产品收购;果树种植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故该纳税人在2020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得现金和物品(共计49万元),在2021年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十二万余元
案例53
醴陵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受疫情期间优惠政策延长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案例】醴陵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根据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企业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十五万元,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54
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攸县某分公司
享受疫情期间优惠政策延长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案例】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攸县某分公司,是一家主营物业管理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故该纳税人2021年1-3月应享受该政策免征增值税九万余元。
案例55
茶陵县某广告有限公司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政策干货】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间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案例】茶陵县某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广告服务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万余元。
案例56
茶陵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享受延缓缴纳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干货】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案例】茶陵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一家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废旧钢材、废旧金属、废旧设备、其他再生物资的回收、加工及销售;建材、矿产品、有色金属、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五金交电的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故该纳税人选择将其2020年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1万余元延缓至2020年第四季度缴纳。
案例57
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干货】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案例】湖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土方、钢结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符合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三季度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四千余元。
案例58
株洲市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干货】(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案例】株洲市某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广告服务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该纳税人因享受该政策减征企业所得税九百余元。
案例59
攸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制造业中小微
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通知》(税总收规发[202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干货】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可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案例】攸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通知》(税总收规发[2021]7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可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该纳税人属于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故该纳税人因享受该政策延缓缴纳2021年10月所属期税费八万余元。
案例60
炎陵县某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通知》(税总收规发【202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
【政策干货】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可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案例】炎陵县某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食用植物油加工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办理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通知》(税总收规发【2021】75号),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故按照政策该纳税人可以延缓缴纳税费三千余元。
案例61
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号)
【政策干货】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案例】湖南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营业部,是一家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限于湖南省内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财务咨询以及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故该企业2021年截止第三个季度享受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九百元。
案例62
攸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号)
【政策干货】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案例】攸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物业管理的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号)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故2021年该纳税人因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五百余元。
案例63
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享受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9〕50号)
【政策干货】 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案例】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建材批发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建材批发;五金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运输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9〕50号)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该企业截止到2021年第三季度享受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六十余元。
案例64
湖南某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享受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9〕50号)
【政策干货】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案例】湖南某电瓷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电瓷电器生产及销售为主营业务的特种陶瓷制品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该企业今年减免印花税二千余元。
案例65
株洲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享受环境保护税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政策干货】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案例】株洲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零部件制造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子显示屏、电子秤、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及其进出口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该企业截止到2021年第三季度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七十元。
案例66
株洲某稀有金属有限公司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半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政策干货】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案例】株洲某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该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故该公司2021年4-6月所属期减征环境保护税五十元。
案例67
茶陵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简并税费申报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案例】茶陵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允许的城市水务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故该纳税人从2021年6月起,十税合并申报,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案例68
攸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简并税费申报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案例】攸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该纳税人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在税务机关的宣传和辅导下进行了简并税费申报,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负担。
案例69
湖南某精瓷有限公司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政策干货】
1.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2.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案例】
湖南某精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特种陶瓷材料的研制、生产和经营的公司,在职职工20人左右,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的规定,2020年11月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征收后,自2020年11月起该单位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的费率进行征收至今;自2020年11月起该单位的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征收至今。
案例70
株洲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政策干货】1.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2.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
【案例】株洲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计算机的软硬件、电脑配件、打印机、多媒体设备的安装、销售及维修;网络综合布线;安防工程、通信工程、楼宇智能化管理系统、交通设施的设计及施工;LED电子显示屏制作、销售及维修;智能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电脑平面设计、图文制作、名片设计制作;打字复印服务;刻章服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的规定,1.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故该公司适用16%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0.7%的失业保险费率,全年预计能减免社会保险费万余元。
案例71
茶陵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59号)
【政策干货】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湘政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案例】茶陵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一家水泥制品制造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59号)的规定,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湘政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故该公司适用第六类的行业费率1.68%,全年预计能减免工伤保险费千余元。
案例72
醴陵市某陶瓷厂享受普惠性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59号)
【政策干货】
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行业费率在湘政办发〔2020〕55号文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统一下降20%,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地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案例】
醴陵市某陶瓷厂是一家从事日用陶瓷制造销售的公司,职工平均人数25人、缴费基数75825元,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1〕59号)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由1.8%调低至1.68%,截止2021年11月该单位享受工伤保险费用政策性减免六百余元。
案例73
茶陵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达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案例】茶陵县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服务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达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故该纳税人截至到2021第三季度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共计近二千元。
案例74
湖南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干货】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实行分档征收政策,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达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对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1%的,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
【案例】
湖南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及软件系统、电子产品研发、集成电路设计;物联网的技术研发等业务的公司。该公司申报2021年5月所属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520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为7人,应纳费额为8086.4元,因其安置残疾人比例为1.3%(大于1%),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该企业可享受减免50%的政策优惠,故该企业2021年5月实缴费额为4043.2元,减免费额四千余元。
案例75
茶陵县某广告有限公司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 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案例】茶陵县某广告有限公司,是一家广告服务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可享受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故该纳税人截至到本年第三季度享受文化建设事业费减免共计七千元。
案例76
攸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干货】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案例】攸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其他广告服务的纳税人。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故该纳税人因享受该政策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三千余元。
案例77
株洲市某社会工作服务与发展研究中心享受“市内通办”政策异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市内通办”的通知》(湘税发〔2021〕34号)
【政策干货】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涉税咨询、其他等7大类31个事项可“省内通办”;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非税申报、涉税咨询、其他等8大类52个事项可“市内通办”。
【案例】株洲市某社会工作服务与发展研究中心,是一家注册地址为株洲市天元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醴陵市民政局开展醴陵市镇(街道、长庆示范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等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和“市内通办”的通知》(湘税发〔2021〕34号)的规定,在株洲市内均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免税业务除外)。故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公司自2020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醴陵市税务局共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五张。
案例78
纳税人褟某、袁某享受优化不动产交易税收营商环境
优惠(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优化不动产交易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株税函〔2021〕55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在税务窗口办理增量房交易一般税收业务时,仅需提供购买方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在系统数据没有共享前提下)、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或开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以上原件由税务窗口人员查验,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平台上线后,仅需查验身份证件。纳税人不再自行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由税务窗口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三系统后,打印出《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由纳税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需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不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案例】2021年8月24日,纳税人褟某、袁某到某县政务中心二楼税务局86号窗口办理增量房申报业务。纳税人在某县某街道犀城大道锦绣豪庭购买了唯一住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优化不动产交易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株税函〔2021〕55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税务窗口办理增量房交易一般税收业务时,仅需提供购买方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在系统数据没有共享前提下)、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或开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以上原件由税务窗口人员查验,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故辅导纳税人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为其减征契税一万余元。
案例79
王某、黄某增量房契税申报资料报送简化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优化不动产交易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株税函〔2021〕55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税务窗口办理增量房交易一般税收业务时,仅需提供购买方身份证件、购房合同(在系统数据没有共享前提下)、不动产登记部门推送或开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以上原件由税务窗口人员查验,不再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交易纳税平台上线后,仅需查验身份证件。纳税人不再自行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由税务窗口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三系统后,打印出《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由纳税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需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不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案例】王某、黄某夫妻名下没有不动产,于2021年11月23日在湖南省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套面积为45.43㎡的家庭唯一住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优化不动产交易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株税函〔2021〕55号)的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增量房契税申报时,按一般资料实行查验制、纳税申报表实行免填单、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执行。所以纳税人不再自行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也无需因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减征契税政策而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仅需提供身份证件、购房合同(系统数据没有实现共享)、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以供查验、在税务窗口人员打印出的《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填写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即可。
案例80
株洲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享受“个性化”精细服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株洲市工商联关于联合开展春雨润苗行动的通知》(株税函〔2021〕41号
【政策干货】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直联机制和诉求联动响应机制,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
【案例】株洲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金属制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株洲市工商联关于联合开展春雨润苗行动的通知》(株税函〔2021〕41号的规定,为期提供“一对一”专门辅导,建立税企微信交流群,第一时间送政策、解难题,7×24小时服务不间断,全程全力护航企业优质发展。与市工商联、市科工信局积极沟通协作,深入企业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税费缴纳、发展前景等情况,分析掌握企业特点和税费需求。组织召开税费服务培训会、座谈会,结合企业特点,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并收集意见建议,及时响应诉求,会商解决企业涉税问题,协助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有效化解税收风险,助其成功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案例81
茶陵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享受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湘税发〔2020〕28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1〕78号)
【政策干货】 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表集成、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8个事项一次办结,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省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便利化改革,升级优化“企业开办平台”,8个部门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套表单、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次送达”。
【案例】茶陵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有: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湘税发〔2020〕28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1〕78号)的规定,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表集成、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8个事项一次办结,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省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便利化改革,升级优化“企业开办平台”,8个部门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套表单、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次送达”。故该公司9月13日在我局办理了“一网通办”信息确认、涉税事项、发票事项等事项,实现流程简化,网上办理。
案例82
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享受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湘税发〔2020〕28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1〕78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省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便利化改革,升级优化“企业开办平台”,8个部门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套表单、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次送达”。
【案例】湖南某玻璃有限公司,主营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加工、特种玻璃加工、门窗制作安装、单元体板块制作与销售安装、玻璃批发、门窗型材及建筑装饰材料等的加工、建材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工作的通知》(湘税函〔2021〕78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省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便利化改革,升级优化“企业开办平台”,8个部门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套表单、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次办好、一次送达”。该纳税人于2021年6月21日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申请以及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因未提供发票购票员身份证件照片,办税服务厅人员受理时发现,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缺少购票员身份证照片,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有利于持续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感和满意度。
案例83
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电子化管理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18〕13号)
【政策干货】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相关证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案例】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住宅房屋建筑的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18〕13号)的规定,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行了电子化管理,为纳税人减轻了来回奔波打印证明资料的负担。
案例84
湖南某防水有限公司享受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电子化管理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18〕13号)
【政策干货】自2021年1月1日至11月25日,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相关证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
【案例】湖南某防水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防水、防腐、保温、船舶防腐、装饰工程施工;防水、防腐材料、内外墙漆制造销售的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税发〔2018〕13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11月25日,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相关证明。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外出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事项,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电子化管理,取消纸质打印。共计127笔次,合同金额达到1.19亿,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报送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案例85
株洲某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享受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的通知》(湘税发〔2019〕2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2月1日起,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需在湖南省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换领营业执照后及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跨区迁移手续,全省全面实行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
【案例】株洲某先进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0月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在湖南省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在换领营业执照后及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石峰区税务局)申报办理跨区迁移手续,迁移手续简化办理,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
案例86
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享受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的通知》(湘税发〔2019〕24号)
【政策干货】自2019年2月1日起,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需在湖南省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换领营业执照后及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跨区迁移手续,全省全面实行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
【案例】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的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的通知》(湘税发〔2019〕24号)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需在湖南省内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在换领营业执照后及时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跨区迁移手续,全省全面实行纳税人省内跨区迁移手续简化办理,不再采取注销迁移方式办理。湖南某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2月18日办理税务登记,2020年4月2日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在换领营业执照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醴陵局)申报办理跨区迁移手续,于2020年4月10日审批迁往长沙县税务局。
陇上税语:上市公司向股东派发实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码:0700.HK)2021年12月23日早间发布的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按合资格股东持有每21股腾讯控股股份获发1股京东集团(股份代码:9618.HK)A类普通股的基准,以实物分派的方式宣派由腾讯控股通过HuangRiver间接持有的约4.6亿股京东集团A类普通股。腾讯此次派发的4.6亿京东股的总价值约为1277亿港元(约合104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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