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12-24 1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时间安排 |
调整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人所得税处 |
2021年12月 |
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体户有哪些好处?:1、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省25%。2、个税核定征收。3、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只有1.5%左右的成本。无需成本票,可以直接个人卡收款。办理联系:(1781)-(1973)-(989)。爱税宝园区老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山西省税务局:开具无欠税证明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复内容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规定:“第四条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
发布时间:2018-06-15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便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年8月11日4号令)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如按揭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单位财会部门在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对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个人,须要求其提供上一月份天津市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加盖现金收讫章的《天津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书》或《职工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查询单》原件,作为抵减个人所得税的凭证,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此凭证,并在每月申报纳税时附上述凭证复印件。各区税务局应严格审核上述凭证,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款。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税务:【系列问答】福建省电子税务局“现金流量表”报送辅助工具答疑
一、“现金流量表”辅助报送工具适用的企业类型有哪些? 适用编制现金流量表有困难的两类企业: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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