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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_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关于建筑行业存在的税收痛点的建议!关于区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_个体户优惠政策

admin 节税资讯 2021-12-30 507 0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关于区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2-28  11: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文件

秀税提〔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关于区政协四届五次会议第58号提案的答复

汪云飞委员:

您在区政协四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8号提案《关于建筑行业存在的税收痛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答复: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文件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2号公告”)已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二是明确了代扣代缴范围。异地施工企业扣缴税款范围仅限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统一了纳税地点。即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进一步明确了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归属,有效避免了税务机关互争税源和纳税人重复纳税的问题。

四是规范了申报征收要求。明确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明确规定,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五是明确了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明确了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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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在52号公告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异地施工企业扣缴的其项目人员在异地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明确由工程施工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机关对非异地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管辖。在公告执行过程中,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一般不会发生后续管理权限交叉的情况。

52号公告明确在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就其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地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务机关则不进行核定征收。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情况下,税款直接是分配到个人的。另一种是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情况,即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做到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且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提交承诺书要求按征收率进行扣缴。在这种情况下,税款是以企业名义代扣代缴的,确实无法分配到个人。由于52号公告的文件精神本身就是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无论是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都是按照文件精神鼓励引导企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考虑到按征收率进行扣缴确实存在重复缴税的情况,各地也多次向上级局反映。目前,我省要求所有的异地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就其项目人员在异地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不再按征收率进行扣缴。

三、税务部门积极应对需求方面的努力

秀洲区税务局将持续通过多渠道开展各类辅导培训、上门走访和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区局充分理解各界人士对建筑行业个人所得税减负的需求,将积极向上级反映,希冀国家层面出台更多针对建筑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秀洲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税政股 徐晔沁

联系电话:0573-82320162          传真:0573-82792368

地址:嘉兴市秀洲区秀湖路725号   邮编:314000

(此页无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

2021年7月7日

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秀洲区税务局税政股承办      办公室2021年6月24日印发

天津市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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