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新峰 上海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前言
近日,浙江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一姐“薇娅”以偷税6.43亿元、少缴税0.6亿元,处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3.41亿元的处罚。
根据浙江税务机关回答记者提问披露的信息,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前述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合计6.43亿元。
薇娅隐匿收入但主动补缴的税款为5亿,税务机关予以罚款3亿;薇娅隐匿收入但未主动补缴的税款为0.27亿,税务机关予以罚款1.09亿;薇娅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的税款为1.16亿,税务机关予以罚款1.16亿。
“薇娅事件”发生后,薇娅的丈夫董海峰发布致歉信,信中陈述:“我深知我们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于是自2020年11月至今,我们终止了所谓的税务规划统筹,按照45%个人所得税税率全额缴纳薇娅相关税款,并主动补缴在此之前的不合规的相关税款。”
无独有偶,上个月,同样是浙江税务机关对当红网络主播“雪莉”、“林珊珊”通过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将工资薪金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虚构业务转换为个人独自企业经营所得,进而偷逃个人所得税,对“雪梨”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6555.31万元,对“林珊珊” 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767.25万元。
那么,前述新闻中提到的网络主播的佣金收入、坑位费收入究竟为何?通过个人独资企业(简称“个独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虚假申报究竟为何?
一、网络主播的业务收入模式
广东德尓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尔玛”)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旗下品牌包括“德尔玛”、“飞利浦”、“薇新”等。
德尔玛在对外销售中,采用了目前较火的“网络主播直播带货”的销售方式。在《广东德尓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21年10月13日)中,德尔玛对其与直播电商(付费主播)之间的合作推广、销售模式进行了信息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德尔玛抓住直播带货风口,与“薇娅”、“辛巴”、“罗永浩”等头部直播达成合作,同时积极开拓腰部主播合作和素人直播投放,在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等平台上投放,成效显著,有效拉动线上销售业绩增长。
德尔玛德与直播电商(付费主播)的合作推广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合作推广”模式
头部或腰部主播一般由所属MCN公司(即多渠道网络,Multi-Channel Network的英文简称,利用自身资源提供网红孵化、内容生产、内容运营、粉丝管理、平台和品牌对接等专业化服务和管理的机构,例如“薇娅”的谦寻(杭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辛巴”的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德尔玛与MCN公司就产品、价格、主播、利益分成、直播平台、直播日期等进行协商,签署直播电商推广合同和订单。
大众主播一般为个人主播,无MCN公司管理,德尔玛与该等主播沟通后直接达成直播合作意向和方案并通过线上平台结算线上佣金。德尔玛不与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直接签署相关协议。
在直播推广时,主播在约定的直播时段对公司的具体产品进行介绍与推广,消费者可通过直播页面中的商品链接跳转至相应电商平台进行下单购买,德尔玛负责备货、发货、退换货、售前、售后等事宜。
此合作推广模式如下图所示:
第二种模式:“合作定价及利益分配”模式
德尔玛与MCN公司或主播协商确定“合作定价及利益分配”的方式,包括线上佣金和线下费用两种收费方式:
(1)线上佣金
,2022年个体户优惠政策如下:1、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省25%。2、个税核定征收。3、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只有1.5%左右的成本。无需成本票,可以直接个人卡收款。办理联系:(1781)-(1973)-(989)。爱税宝园区老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避税神器”个独企业, 还能用么?薇娅避税操作剖析
12月20日,税务总局针对薇娅偷逃个税进行了通报,通报显示薇娅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逃税及罚款共计13.41亿元。薇娅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独企业的营收来避税。这与之前的雪
线上佣金按照结算成交额和线上佣金费率计算,线上佣金费率由德尔玛与MCN公司或个人主播协商确定。在实际利益分配时,电商平台直接根据直播开始后至产品链接下架期间的结算成交额和设置的佣金费率自动扣减线上佣金,线上佣金后续由电商平台、直播平台、MCN公司及主播根据平台规则或协议进行再分配。
线上佣金的利益分配方式如下图所示:
(2)线下费用
线下费用一般存在于头部或明星主播的直播活动中,线下费用分为线下坑位费和线下差额费用两种形式。
线下坑位费,是按直播场次收取的固定费用,一般每场直播活动的线下坑位费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由德尔玛与主播、MCN公司协商确定,德尔玛在直播活动开始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MCN公司支付线下坑位费。
线下差额费用,是德尔玛与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辛巴”)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线下差额费用基于直播单价、佣金、供货价、税费、结算销售数量等因素确定。线下差额费用为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品牌方一贯的合作利益分配方式。
综上,不同类型付费主播基于上述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形成具体的利益分配模式。一般而言,不同类型主播的利益分配模式如下:
二、网络主播的收入性质分析
从上可以看出,目前网络主播的收入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资薪金收入,一类是劳务报酬收入。
例如:当红主播签约在MCN公司旗下,主播作为劳动者从MCN公司获取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大众主播不签约任何公司,直接收取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自然人的劳动收入,可以基本分为两类: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和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这两类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直接根据企业利润(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由投资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所谓通过个独企业虚构业务转换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税,就是将本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发给网络主播的收入,通过虚假的业务关系,直接汇给网络主播设置的个独企业,转换为个独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咋一看综合所得与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没有大的差距,但鉴于某些地区对于个独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税务政策,税率一般固定为3.5%。对于收入几千万甚至几亿的当红网络主播来说,实质上是将本应按照工资薪金45%税率纳税的收入按照生产经营所得3.5%税率来缴税。这个差距是明显的。
故在“薇娅”、“雪梨”、“林珊珊”等事件中,税务机关认为网络主播以个独企业名义收取的款项,本质上仍为网络主播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少缴的税款即为偷税,应予以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小结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该通知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可以看见,今后个独企业将逐渐采用查账征收方式核定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个独企业是核定征收还是查帐征收,对于将工资薪金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虚假转换为个独企业收入的,均为虚假申报,系偷税行为,应予以规范。
薇娅被罚后,个独到底还能不能用?这些个人、企业要小心了!_个体户注册流程_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费用
这几天大家瓜都吃的差不多了,很多人想问,薇娅被查以后个独筹划还能用吗?薇娅为什么不成立个体?个体和个独有啥区别?今天就给大家聊一下这个事情。 薇娅税案 引发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争议 为什么最近两次税案中(雪梨+薇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