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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务代理_最高院: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未明确以共有财产作为出资,也无证据证明所得利润用于_公司注册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1-14 264 0
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法门囚徒”,浏览更多法律实务文章。电话:13810445157 裁判要旨   即使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企业成立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不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所负之责任。   案情简介   郝俊发与李因梅系夫妻,郝志国是二人之子。2010年郝俊发在与李因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投资10万元成立稷山县俊发家电商城(以下简称家电商城)。2013年1月5日郝俊发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张艳平现金贰佰贰拾万元整,月息1.5%,叁个月结一次息,一年还清。2013年6月5日结息165000元,2013年11月5日结息165200元。”2013年5月5日,郝俊发向案外人张立明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张立明现金贰佰捌拾万元整,月息1.5%,叁个月结一次息,一年还清。2013年8月5日结息126000元,息付到2013年11月5日”。郝俊发承认曾收到张立明、张艳平交付的相应面额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被背书人为家电商城,该汇票已用于稷山县俊发家电商城经营活动。2014年7月10日,张立明将28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艳平。后张艳平请求郝俊发、李因梅、郝志国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一审及二审法院均判决郝俊发、李因梅、郝志国承担还款责任。郝俊发、李因梅、郝志国不服遂向最高院申诉,其申诉主要理由认为:该借款应由“稷山县俊发家电商城”偿还。郝俊发开办的“稷山县俊发家电商城”是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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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费用和流程是什么,本文为您详细道来。,偿还责任应由该企业和投资人郝俊发来承担。郝志国、李因梅既不是投资人,也不是股东,没有参加家电商城经营活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俊发家电商城是郝俊发个人独资企业,在没有证据证明所得利润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下,不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该企业成立于李因梅与郝俊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说明企业成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原审以企业成立于李因梅与郝俊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李因梅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索引 《张艳平与李因梅与郝志国、郝俊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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