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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详细道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应当首先计算当年1月1日至转让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应当就整个生产经营期进行一次清算,就清算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整体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过清算缴税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剩余财产”,实际上属于其税后投资收益。再转让这些财产,属于一般的财产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原值及合理税费,适用20%的税率。 举例说明 2016年1月1日,自然人王某现金出资100万元设立A独资企业,当年实现生产经营所得30万元。2017年上半年实现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7月1日王某以150万元的价格将A企业整体转让给张某。经第三方评估,转让时A企业全部资产公允价值为180万元,欠某公司货款30万元,账面净资产135.45万元,清算费用5万元,转让环节王某负担税费3万元。王某该行为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 王某就2017年上半年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35%-14750=55250(元)。 2. 王某清算所得=全部资产的公允价值-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实缴资本=1800000-50000-300000-354500-1000000=95500(元)。 清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500×30%-9750=18900(元)。 3.王某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原值-合理税费=1500000-(1000000+354500+95500-18900)-30000=38900(元)。 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8900×20%=7780(元)。 通过上述三个步骤,王某转让A企业前后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5250+18900+7780=81930(元)。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地税局)整体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分三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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