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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详细道来。,不宜认定承包中的证照移交是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否则,不仅对经营的稳定性造成冲击,也给不信守合同者转移经营风险、提出恶意的合同无效抗辩提供了便利,司法极易沦为机会分子的工具。本案中,从合同约定及履行中的细节可知,吴桂林与周春移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在确保云香旅店外观形式及对外经营主体地位不发生任何改变的情形下,在特定的时间内由周春移实际经营云香旅店。这一前提下,吴桂林在交付经营场所、设施的同时,势必要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交给周春移,相关证照的移交属于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周春移二审时称吴桂林通过虚假业绩欺骗周春移签订合同,在其接手后才意识到旅店经营业绩被夸大,由此可以推断转移商业风险与诉讼的关系。 二、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有观点认为,此类承包中,当事人通过“发包”与“承包”的形式,使得无经营资格的个人获得了国家有严格规定条件的经营资格,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认为,通过承包获得某种经营资格是否属规避法律要看所获得的“资格”类型。本案中,虽然旅店业在行政管理上需要获得许可,但不同于律师、医生等与身份有关的特许经营行业,旅店经营特许的内容不是针对经营者,而是针对经营的场所、设施等经营条件;不是针对投资经营者、从业者的资质、能力、技术,而是针对场所、设施在食品卫生、消防和治安安全等方面的配置情况。因此,吴桂林把符合许可要求的旅店场所设施使用权随同企业经营权一并移交周春移时,并没有使旅店因承包经营而丧失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环境,没有违反或规避行政管理或特许经营方面的规定,不宜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基于上述分析的思路,个人独资企业的承包经营很少可落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 三、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期间责任的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应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承包中,双方一般会约定承包经营期间的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法院认为,此类约定只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内部有效,不具备对抗外部第三人或行政机关的效力。在承包经营期间,发包人作为投资人不能免除其投资人的法定责任。这种责任分担的原则,可有效化解个人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对外责任承担不明晰可能带来的风险,是认定此类合同有效的基础和保障。本案中,周春移主张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周春移承担云香旅店的相关民事责任违法,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周春移与吴桂林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 本案案号:(2011)佛中法民二终第283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怀晓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方 菲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9日版)2019年山东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持续核定征收低至0.5%
2019年山东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持续核定征收低至0.5%_兔子15683792735_新浪博客,兔子1568379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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