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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这三种情况均存在20%的个税风险_个人独资企业_税筹神器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1-14 349 0

情形一:

以未分配利润来转增自然人股东的股本金。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以未分配利润来向自然人股东进行分配。

参考: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为什么今年个体户受到多数企业的欢迎?原因探究如下

引言: 今年很多园区反馈单月个体户注册数量均已突破历史新高,特别是从10月份以来,注册量成倍增长,预示着年底高峰排队期来临。还有不少园区在年底要么暂停个体户的注册,要么就是开始大幅度提升门槛,缩减经营范围、控制开票额度等政策来抑制个体户注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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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

企业注销清算,未分配利润存在正数,假设最终计算的清算所得也有正数余额

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也就是企业注销后有余额的情况。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内容来源:税库湖北

11月最新核定征收政策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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