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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执照注册_中国税务报:注意!计提折旧起始期税会规定有差异_个体户执照办理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611 0

注意!计提折旧起始期税会规定有差异

2022年02月1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笔者在征管工作中发现,对于固定资产的税会差异,企业一般都比较关注计税基础、折旧年限等,往往忽视了计提折旧的起始期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则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通过对比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上计提折旧的起始期,为新增固定资产的次月,强调的是“新增”;而税收上计算折旧的起始期是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强调的是“投入使用”。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即投入使用,则不存在税会差异;如果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当月并未投入使用,将会导致税会差异的存在。

中国税务报:OECD发布新版转让定价指南 转让定价:独立交易原则仍是核心导向

OECD近期发布了《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2022年版),在交易利润分割法的应用、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的税务管理和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方面进行了补充修订。同时,明确“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技术体系的核心原则,各国税务机关将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跨国企业跨境关联交易定价进行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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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来说,甲公司2021年11月新购进一台机器设备,不含税金额为480万元,并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甲公司选择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会计上从2021年12月开始计提折旧,2021年折旧金额为480÷(10×12)×1=4(万元),税务上则是从2022年1月开始计算折旧,2021年折旧金额为0。因此,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须纳税调增4万元。

企业如果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要注意,计算税前扣除的时间,与会计处理上的计提折旧时间,可能也有差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即是业界统称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又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有些企业误以为,应在新购进固定资产的次月,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其实,计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间,与税法上关于计算折旧起始期的要求是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当月未投入使用,其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接上例,对该机器设备,甲公司如果选择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那么,应在2022年度计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然需要纳税调增4万元。2022年,会计上应计提折旧480÷10=48(万元),可税前扣除金额为480万元,企业应纳税调减480-48=432(万元)。如果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就一次性税前扣除480万元,无疑将产生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国税务报:租赁会计模型变化影响企业纳税事项

前不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将租赁相关业务审计列为高风险审计领域。2018年底,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称“新租赁准则”),对租赁业务做出新的诠释。租赁合同的识别、全新会计模型设计等涉及复杂专业判断的事项,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不小的变化,也对企业的纳税义务产生了潜在影响。笔者结合上市公司案例,分析租赁会计模型变化对企业涉税事项的影响,为上市公司做好租赁业务税务处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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