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热点】纳税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1年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确认享受缓缴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的50%应在什么时候缴纳?
发布日期:2022-02-15 15:22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纳税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1年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确认享受缓缴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的50%应在什么时候缴纳?
答案:纳税人剩余部分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2022年2月热点】纳税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享受缓缴,缓缴的税费应当在什么时候缴纳?
发布日期:2022-02-15 15:22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纳税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享受缓缴,缓缴的税费应当在什么时候缴纳?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2022年2月热点】纳税人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如何享受《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缓缴政策?
发布日期:2022-02-15 15:23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纳税人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如何享受《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缓缴政策?
答案: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2022年2月热点】“三代”的范围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2-15 15:24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三代”的范围是什么?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2022年2月热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2-02-16 08:57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是什么?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022年2月热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02-16 08:58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2022年2月热点】哪些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22-02-16 09:00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哪些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比有限公司省25%的税,所以老板们都要注册一家。同时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税负很低。办理联系【爱税宝‘。,央行微播:一图读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一图读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 政务:央行微播 2021-10-18 09:31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2022年2月热点】哪些人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22-02-16 09:03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哪些人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2022年2月热点】纳税人在什么时候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日期:2022-02-16 09:04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纳税人在什么时候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案: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2022年2月热点】纳税人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2-02-16 09:05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纳税人在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2022年2月热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2-02-16 08:58 来源:厦门税务
问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手续费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微信支付智慧生活:腾讯微信支付关于收款条码现行使用情况的说明
2021年10月13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收款条码的管理提出新要求并设置过渡期。 《通知》明确“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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