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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规定需细化
2022年02月15日 版次:07 作者:黄练
自2021年4月起,税务执法领域全面推广“首违不罚”制度,这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衔接行政处罚法规定,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发布首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10个轻微税收违法事项。从笔者所在地的情况看,该制度施行以来,受到纳税人普遍欢迎,有效促进了税法遵从,但基层税务机关在落实“首违不罚”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有待通过细化规定得到解决。
“首违”的适用时间范围如何把握
有基层税务人员提出,不知道“首违不罚”中的“首违”适用时间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其中的“首次”是在什么时间段内的首次,《公告》未予明确。于是,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对“首违不罚”中的“首违”理解不一,执法标准也不尽相同。
有的认为,《公告》中的“首次”应是企业从设立到注销的整个存续经营期内的首次,也就是说,企业在存续期内只有一次轻微违法免于处罚的机会。
有的认为,这个“首次”应是在两年或五年时间段内的首次,也就是每二年或五年,企业可以享受一次“首违不罚”。理由是,新修订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基于该法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法律规定,以及“强化行政处罚教育功能”的立法意图,应以二年为一个周期,特别违法行为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在相应周期内适用“首违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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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还有的理解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就可以享受一次“首违不罚”。某省税务局就对“首次发生”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时间界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24项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的,不予行政处罚;在下一个公历年度重新计算,首次轻微违法同样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意见》指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结合有关立法精神,笔者建议将有关方面细化规定,将“首违不罚”中的“首违”明确为一个会计年度内,统一全国“首违不罚”的执法标准,避免基层在贯彻落实“首违不罚”制度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执法不一,有违公平。
“首违不罚”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还有人对“首违不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起争议。《公告》发布时,未涉及落实“首违不罚”事项的适用程序,基层税务机关目前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首违不罚”事项适用普通程序。理由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除“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因此,“首违不罚”事项不符合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应适用普通程序。
另一种认为“首违不罚”事项适用简易程序。理由是,“首违不罚”所列清单的违法事项大多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即可,无须启动立案、调查等一系列复杂程序。
在笔者看来,“首违不罚”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行政制度上的容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纳税人一次“不罚”改错的机会,促进税法遵从。“首违不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只需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决定书即可,可以有效降低税务行政成本,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有利于融洽征纳关系。因此,笔者建议细化规定,明确“首违不罚”适用简易程序。
另外,尽管《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实施“首违不罚”告知制,增强避免纳税人再发生类似税收违法行为的督促力。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首违不罚”的纳税人制作《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整改时限及要求,督促纳税人按期整改到位。同时告知纳税人,如再次发生同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
沈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3倍罚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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