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发布时间:2022-02-16 18:15: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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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深圳市税务局: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结束经营活动后,是否需要缴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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