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2022年02月16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王建平
推行税收柔性执法有利于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合作信赖的良性互动关系,使纳税人在内心深处形成法治信仰和对税法的遵从,很大程度上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还可以具有影响力限度降低税收遵从成本,避免因惩罚税收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财富损失,能够保全甚至增进更大的法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税收柔性执法,指税务机关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实施的采取指导、教育、协商、引导、劝诫等方式,以获得纳税人的认同乃至响应,最终完成税收管理目标的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都分别强调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充分体现了柔性执法的理念。笔者认为,当前推进税收柔性执法应当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税收柔性执法既是一种理念,又是一系列的制度安排
税收管理活动的目标需要税务机关高效、规范地执法和纳税人的有效配合共同完成。税收柔性执法首先是一种理念,人的尊严和价值始终处于法律活动的中心。税收执法的目标是通过落实税法,高效组织税收收入,税法也自然具有强制性。但从本质上说,理想的税收执法不是将税务机关的执法与纳税人纳税置于对抗状态,而是形成一种建立在遵守国家税法基础上的和谐征纳关系。税收柔性执法体现了征纳双方相向而行的合作式行政理念。
税务机关致力于宣传国家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准确申报纳税并遵守相关税收管理制度,避免出现适用税法的错误和税收程序方面的差错,有效减轻违反税法所带来的危害。纳税人则从税务机关的规范执法、税务容错与法律宽容中感受税务机关的执法温度,做到与税务机关真诚合作,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行税收柔性执法的意义,首先在于有利于形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合作信赖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良法善治,使纳税人在内心深处形成法治信仰和对税法的遵从,减少冲突与对抗,很大程度上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产生。其次,可以具有影响力限度减少税收遵从成本,避免因惩罚税收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财富损失,能够保全甚至增进更大的法益,在税收执法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说,税收柔性执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与此同时,税收柔性执法的理念应贯穿于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体现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税收活动的流程看,体现柔性执法理念的税收管理制度有日常的税法宣传与纳税辅导,有纳税申报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提醒,有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轻微瑕疵,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出现的非主观故意导致的问题与差错的宽容,有对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等。探索建立税收柔性执法的系列制度,使之与税收强制性规定有机结合,将有效推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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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8日,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现在是137个)达成全面共识,形成《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标志着具有广泛国际共识的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形成。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和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应重点关注并积极应对全球数字经济税收变革。
推进税收柔性执法的重点:构建涉税风险提醒制度
有效防控涉税风险是确保税收管理目标实现的关键。从纳税人的主观根源上看,涉税风险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疏忽大意或者对税法认识理解上的差错形成;一类是纳税人主观恶意所致,如明知税法规定而有意隐瞒应税收入,恶意虚开增值税发票虚抵增值税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列税前扣除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等。对于这两类涉税风险,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风险提醒,都能有效消除或减少涉税风险,对消除非主观故意形成的风险效果尤其明显。当前,可以从三个方面建立系列涉税风险提醒制度:一是普遍性的风险提醒。税务机关收集整理纳税评估等日常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和外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有代表性的涉税风险事项,定期编制税收指南进行发布,指导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和办理涉税事项时避免出现错误或及时纠错。这些风险提醒可以按实体性问题与程序性问题分别列出,实体性问题又可分税种列出,比如增值税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依法作为增值税的应税收入进行申报,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是否按规定作增值税进项转出,漏报、少报销售收入补缴增值税后是否按规定作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等。又如企业所得税年度中间因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而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同时是否按规定作相关会计账务调整等等。涉税风险提醒指南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官网、办税服务厅、邮寄纸质资料等渠道进行发布。二是针对纳税评估、巡查巡管等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进行个性化风险提醒。提醒纳税人及时核查风险疑点并有效纠错。三是对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进行风险提醒。比如为了有效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虚抵风险,在纳税人办理相关增值税发票领用事项时对经办人员进行风险警示,特别是税收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涉税风险提醒,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有效防范风险的产生或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或者消除、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笔者建议,从税务总局层面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制定系列规范的涉税风险提醒制度。
首违不罚:明确概念和实施范围,并有具体的操作制度相配套
对纳税人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给予“首违不罚”,体现了法理相融的法治精神。目前,税务总局发布了两批共14项“首违不罚”清单,涉及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方面的轻微税收违法。对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且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积极的社会效应正在逐步显现。但实施“首违不罚”制度,还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完善。第一,“首违不罚”要有清晰明确的范围并不断地加以拓展,应仅限于程序性轻微违法并通过清单制度予以明确。与此同时,按照成熟一个增列一个的原则适时增列新的项目。第二,应进一步明确“首违”的概念。“首违不罚”的“首”应为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间清单所列事项的首次违法行为,而不是有人所理解的一年内的首次或作其他的解读。第三,落实“首违不罚”还需作进一步的制度规定。“首违不罚”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需要填报的表证单书多达11种~13种,处理程序较为繁琐。应从制度上明确“首违不罚”比照简易处罚程序办理,以减少大量的表证单书。第四,应完善“金三”系统和电子税务局,通过相关配套措施有效落实“首违不罚”。
实施税收柔性执法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柔性执法体现宽柔相济的原则,通过教育、提醒等人文关怀,防范涉税风险。但无论是风险提醒,还是从轻处罚、“首违不罚”都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无论是制定相关柔性税收管理制度,还是实施柔性税收管理制度,都应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柔性执法的税收制度并不改变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首违不罚”的纳税人,必须具备制度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在税务总局或省局公告明确的清单范围之内;适用从轻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及裁量基准;暂缓税收强制执行、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无主观过错不予处罚等其他柔性执法制度的探索应按法定程序制定相关的规则,防止滥用柔性执法机制或主观随意执法。税务机关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建立一整套体现税收柔性执法理念的税收管理制度。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副局长)
中国税务报:深入研判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难题
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机关亟须研判数字经济税收治理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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