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茶叶用于门店试泡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
发布日期:2022-02-16 14:23 来源:厦门税务
留言时间:2022-02-10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本企业主营茶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将自产的茶叶用于门店的试泡,供顾客品鉴,以促进销售。在增值税上该行为是否应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2-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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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再导入工资薪金数据,没有自动生成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答:导入工资薪金后,选择需要预填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范围,然后点击【预填专项附加扣除】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2.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问题所述情况,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的情形,则不需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出席“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并作主旨发言 深化合作促发展 携手共进向未来
北京时间2月16日下午,作为今年2月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系列活动的首个重要会议,“亚洲倡议”高级别会议以视频方式召开。来自中国、印尼、印度、新加坡等18个亚洲国家(地区)税务局长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代表参会,围绕后疫情时代税务部门为推动经济复苏所采取的措施、亚洲地区税收合作重点等议题进行讨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大会并作主旨发言,介绍中国税务部门在促进经济复苏方面的做法以及在推进税收透明度中所做的工作和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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