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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个体户注册_中山市税务局: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的标准_个体户怎么注册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546 0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21414503702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的标准

内容:

您好,公司按照公司制度一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费、餐费补贴和每月通讯费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对这个补贴金额的“标准”广东省或者中山市是否对这个金额有明确的规定?

咨询人:

中山市税务局:交通费补贴和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不需要纳税人汇缴时自行扣除。纳税人可先联系扣缴单位确认本单位是否属于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范围、费用的扣除标准以及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在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时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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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姐

咨询时间:

2022-02-14 14: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2-16 17:24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重庆市税务局:单位低价向职工卖房如何缴纳个税?是差额缴纳吗?有相关政策文件可以参考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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