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2-08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2〕4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2〕3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D5PHC6Q)
我局(所)于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济南市市中区普利门三角地的绿地中心38层3801室)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上海慧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8104936XG)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5656--24335665、16941101--16941103,开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7日,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224,528.28元,税额合计73,471.72元,价税合计1,298,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上海展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5515613657)分别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开具的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1130,发票号码为05970147--05970150、05970156--05970175,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085101--17085116、17085178--17085198、17085201--17085250、17085278-17085300、35191001--35191017、35191049--35191054、35191057-35191079、35191109--35191113、35191143--35191186,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25970151--25970193、25970276,发票代码为3100181130,发票号码为19895176--19895179、19895181--19895196,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25,519,482.35元,税额合计1,531,169.67元,价税合计27,050,652.02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的上海积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74619002E)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6334--24336348、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01428405--01428409,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710,518.35元,税额合计102,631.16元,价税合计1,813,149.51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337,83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48.69元,共计应补缴税款361,487.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税款自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度教育费附加10,135.15元。
4、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地税局 湖北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度地方教育附加6,756.78元。
5、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度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689.1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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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2〕3号
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MA3D5PHC6Q)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湖北省济南市市中区普利门三角地的绿地中心38层3801室 )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上海慧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8104936XG)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5656--24335665、16941101--16941103,开票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7日,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224,528.28元,税额合计73,471.72元,价税合计1,298,000.00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上海展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5515613657)分别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开具的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1130,发票号码为05970147--05970150、05970156--05970175,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17085101--17085116、17085178--17085198、17085201--17085250、17085278-17085300、35191001--35191017、35191049--35191054、35191057-35191079、35191109--35191113、35191143--35191186,发票代码为3100174130,发票号码为25970151--25970193、25970276,发票代码为3100181130,发票号码为19895176--19895179、19895181--19895196,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25,519,482.35元,税额合计1,531,169.67元,价税合计27,050,652.02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4月、5月、6月、7月、8月全部认证抵扣。你单位取得的上海积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230674619002E)分别于2017年10月、11月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100172130,发票号码为24336334--24336348、发票代码为3100173130,发票号码为01428405--01428409,货物名称均为咨询服务费,金额合计1,710,518.35元,税额合计102,631.16元,价税合计1,813,149.51元,你单位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经计算,你单位2018年3月期初留抵53,543.91元,销项税额300,000.14元,进项税额505,276.21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58,869.30元,应补缴增值税100,049.32元;2018年4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9,819.82元,进项税额341,705.6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53,483.86元,期末留抵68,401.92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5月期初留抵68,401.92元,销项税额300,311.37元,进项税额553,634.70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75,563.02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53,837.77元;2018年6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28,301.90元,进项税额454,360.59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382,708.12元,期末留抵43,350.57 元,补缴增值税0元;2018年7月期初留抵43,350.57元,销项税额285,505.04元,进项税额299,302.96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220,893.48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163,744.99元;2018年8月期初留抵0元,销项税额131,679.39元,进项税额227,227.68元,检查后调减进项税额115,754.77元,期末留抵0元,应补缴增值税20,206.48元。综上,你单位共计应补缴增值税337,83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48.69元,共计应补缴税款361,487.2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登记表
2、情况说明
3、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失联证明
4、银行交易流水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发票领购表
7、进项发票认证抵扣情况表
8、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处以偷税数额361,487.25元一倍罚款计361,487.2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61,487.2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9号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莺西路1188号知和国际动漫产业园510-A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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