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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个体户注册_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中交路桥)_个体户办理流程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368 0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中交路桥)

发布时间 : 2022-02-11 09:4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822MA15AJ2R3J):

我局于2021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白税稽处〔2021〕56号)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白税稽处〔2021〕5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30日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书面文本。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白税稽处〔2021〕56号)

联系人:王艳玲  曹满    联系电话:0436-5020333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白税稽处〔2021〕56号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822MA15AJ2R3J):

我局(所)于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兴隆山镇东风河村三合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等相关税费

检查中发现你单位2018年至2020年开工后负责具体施工的六、七、八、九4个工区以预收款名目取得的工程进度款511,671,308.36元(其中:2019年4月1日前以预收款名目取得的工程进度款120,693,706.00元;2019年4月1日后以预收款名目取得的工程进度款390,977,602.36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因延迟申报产生无税滞纳金及因税率差造成少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2018—2020年度建筑劳务收入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2.你单位2018—2019年度税前扣除凭证中缺失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成本科目中有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

(三)耕地占用税

你单位2018年临时占用耕地143,728.20平方米(未经审批),2019年临时占用耕地183,107.47平方米(未经审批),未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不缴、少缴税款是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足,不存在主观故意性,故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其他违法。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3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之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开工令、中期支付证书、预收账款明细表、合同负债明细表、增值税申报表可证实你单位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期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因延迟申报产生无税滞纳金及因税率差造成少缴税款。故你单位2020年1月应补增值税186,822.78元,2020年7月应补增值税819,796.95元。总计应补增值税1006619.73元。

济南市税务局:关于送达阳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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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868.23元;2020年7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197.97元。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0,066.20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1990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0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5604.68元;2020年7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4,593.91元。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30,198.59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印发)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具体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吉政函〔2018〕53号)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3,736.46元;2020年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6,395.94元。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0,-.40元。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7年2月23日第十二届全面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之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负债表、利润表、合同变更情况说明及其所附材料、完工百分比计算表、施工工区投标报价汇总表、预计总成本汇总表、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及收款收据、临时占地费明细账,可以证实你单位2018至2020年度建筑劳务收入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2018至2019年度税前扣除凭证中缺失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成本科目中有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情况。你单位已于2021年12月17日提供情况说明,无法补开发票,也未提供完整的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故2018年度调增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3,546,156.17元,调减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它直接费用—临时占地费2,965,827.80元,调增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它直接费用—耕地占用税966,257.20元,经调整后,2018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45,726.77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补企业所得税831,859.01元,其中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缴纳415,929.51元,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分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缴纳415,929.51元。

2019年调减主营业务收入3,580,160.08元,调减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它直接费用—临时占地费790,803.23元,调增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它直接费用—耕地占用税1,383,949.11元,经调整后,2019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173,305.96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退企业所得税625,995.89元,其中应退税款的50%退给总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312,997.95元,应退税款的50%退给分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312,997.95元。

2020年调增主营业务收入15,507,041.45元,调减税金及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10,066.20元,经调整后,2020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96,975.25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24,546.29元,其中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缴纳1,162,979.88元,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分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缴纳1,162,979.88元。

2018至2020年你单位应补企业所得税1,265,911.44元。

(六)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第二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第四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五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前款所称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七条“各市(州)、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各市(州)、县(市)的适用税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并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八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通政函〔2009〕31号)第三条“同发畜牧场的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3元”,第八条“乌兰花镇的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第十条“兴隆山镇的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之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临时用地租用协议和临时占地费明细账(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可证实你单位2018年临时占用耕地143,728.20平方米(未经审批),2019年临时占用耕地183,107.47平方米(未经审批),未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你单位2018年占用耕地143,728.2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966,257.20元。其中:5月份占用耕地58,789.2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352,735.20元;6月份占用耕地41,949.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251,694.00元;7月份占用耕地23,180.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219,748.00元;9月份占用耕地8,200.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49,200.00元;10月份占用耕地1,451.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11,608.00元;11月份占用耕地10,159.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81,272.00元。该企业2019年占用耕地183,107.47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1,383,949.11元。其中:1月份占用耕地11,300.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67,800.00元;3月份占用耕地1,500.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9,000.00元;4月份占用耕地72,185.47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657,457.00元;5月份占用耕地43,503.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321,978.00元;6月份占用耕地54,619.00平方米,应补耕地占用税327,714.00元。2018至2019年合计应补耕地占用税2,350,206.31元。

(七)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该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因延迟申报增值税产生的无税滞纳金征收起止日期见表,加收无税滞纳金2,600,077.26元(其中:增值税滞纳金2,574,326.41元,城市建设维护税滞纳金25,750.85元。见滞纳金计算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实际截止时间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通榆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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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06 ST顺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日期:2022.2.12 来源:深交所 下载全文:000606 ST顺利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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