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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9号
发布时间 : 2022-02-10 12:05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稽公字〔2022〕9号
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2010157113175X2):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11号
电话: 0431-80502567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22010157113175X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长税稽罚告〔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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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你单位199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大安市月亮泡镇王家泡村水稻田承包费所涉及的涉税事项进行税务检查,需你单位及相关人员提供相应涉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2022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长税稽罚告〔2022〕1号
长春市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157113175X2):
对你单位(地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莺西路1188号知和国际动漫产业园510-A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销售不动产、收取物业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纳税款合计14,777,745.28元(其中,增值税1,800,947.6元、营业税3,010,892.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6,828.78元、企业所得税9,629,076.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于你单位2014年5月15日之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计算,拟对你单位2014年5月16日至2019年2月少缴税款13,495,512.51元(其中:增值税1,800,947.6元、营业税2,140,664.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5,912.86元、企业所得税9,277,987.51元)处以0.7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0,121,634.38元。
(二)你单位2014年5月16日至2019年2月签订《定建房协议书》1份,合同金额61,950,000.00元;销售合同182份,金额合计57,150,066.7元,合同金额总计119,100,066.7元,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45,526.45元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22,763.23元。
综上,对你单位拟处罚款金额合计10,144,397.6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案通报(截止2022.2.13)
税案通报 日期:2022.2.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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