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电信公司的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属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留言时间:2022-02-07 答复时间:2022-02-09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购买了电信公司的基础和增值电信服务,属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答复内容:
上海省12366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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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武税二税通〔2021〕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同送达。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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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实用帖!这些途径帮你做好2021个税年度汇算的准备工作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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