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2-02-0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问题:我司项目前尚未交付,处于期房预售阶段,目前每季度的应税面积是否可以将预售视同已售,计算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附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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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文件规定:“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对房地产企业所属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每季度计算调整一次,即对已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含预售合同)和已实际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在申报时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积(含已实际交付)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扣减。”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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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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