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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神器_贵州省税务局:事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速速收藏_个体户报税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401 0

事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速速收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02月10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优化办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及有关事项进行了修订和说明。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2.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3.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温馨提示 :

符合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填报该栏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一篇文章看明白:什么是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我们将迎来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明确相关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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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调整“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2.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七)《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

2.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八)《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仅修订填报说明)

1.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

2.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二、明确汇算清缴重点事项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应按照相应年度的填表规则调整;以后如果出台新政策,需按照新政策相关规定填报哦~


中国税务报:知识产权证券化 提前考量涉税事

【新闻回放】近日,北京首个专利许可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正式设立,发行规模3.37亿元;浙江省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期发行,该项目由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牵头设计实施,首期发行金额为1.1亿元;上海市发布《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鼓励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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