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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个体户注册_亳州市税务局:亳州市税务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_个体户执照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426 0

亳州市税务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4 11:34 信息来源:亳州市税务局

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办税服务窗口受理岗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规范办理过程。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法定程序办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等。

2.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后续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的管理,在审核延期申报时,要结合纳税人本期经营情况来确定预缴税额,对于经营情况变动大的,应合理核定预缴税额,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护真正需要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的权利。对已到期或不可抗力情况消除的纳税人及时督促其申报。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超过核准的延期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三)主动接受监督

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监督问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纳税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延期申报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办理延期申报的;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在延期申报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延期申报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基层和市局工作人员的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要办好纳税人学校,指导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时效。

二、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变更纳税定额核准事项的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变更纳税定额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纳税人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加强对变更纳税定额核准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对变更纳税定额核准及时、规范。

二、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受理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公示申请变更纳税定额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告知理由。

2.服务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办理指引,提供免填单服务,及时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核准监管。对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是否规范作出核定应纳税款的决定并制作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核定义务。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申请变更定额的相关证据等资料应规范归档。

(二)事后监管

1.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征管软件,实现变更纳税定额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监管是否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核定义务;是否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应纳税额。

2.日常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取综合督察、信息比对等方法,监督变更应纳税额管理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

(三)社会监管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变更应纳税额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核实、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一)加强对变更应纳税额行为的监督问责。监管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变更申请不予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变更等行为,未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三、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

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纳税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纳税人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前往宿州市政务中心税务办税服务窗口办理。受理岗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规范办理过程。对经审核和补正材料后,符合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首先由办税服务窗口初审岗位提出初审意见,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经复核、公示、推送至办税服务窗口,最终完成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工作。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纳税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核准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法定程序办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

2.加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后续管理。要加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后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三)主动接受监督

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对核准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加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监督问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纳税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复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的;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在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核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对纳税人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核准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基层和市局工作人员的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要办好纳税人学校,指导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的核准,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的核准时效。

四、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下)

的核准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的审批。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办税服务窗口受理岗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申请后,对材料报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所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属性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表格填写不符合规定、资料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重新填报、补正材料。

2.规范办理过程。办税服务窗口应通过征管系统及时、完整的传递已受理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资料,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需在征管系统各岗位流程中同步流转。

市局各管理分局、各职能科室应根据程序的要求严格审批管理。即:各管理分局接到办税服务窗口推送的纳税人申请后,审核申请缓缴税款详细情况,包括缓缴税款资格是否合法,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充分,填报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规范正确;以往是否办理过缓缴,前期办理过缓缴的是否已及时入库,是否存在欠税等。经分局集体审议签署意见,由征管科技科提交召开会议审议,做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决定。

涉税事项受理岗应根据核准结果,制作并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对未核准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及时缴纳入库。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事项,包括纳税人的申请受理、完整上传相关附送资料、逐级办理报送、作出许可决定的可查询、可监督。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中对审查、上报、许可等全部工作环节进行时限设定和痕迹管理。对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法定程序办理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等。

2.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后续管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许可事项核准后的跟踪管理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关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缴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对逾期未缴纳的延期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欠税公告、税收强制执行等欠税管理措施。

(三)主动接受监督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对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监督问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税款流失的;因监管不力而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

加强对涉税事项受理岗位和管理、审核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要办好纳税人学校,指导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延期缴纳税款(500万以下)审批的时效。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对变更纳税定额核准事项的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变更纳税定额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对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核准及时、规范。

二、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受理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公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告知理由。

2.服务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办理指引,提供免填单服务,及时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核准监管。对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实地检查,提出初步核定意见;是否规范作出批准最高开票限额的决定并制作应纳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核定义务。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的相关证据等资料应规范归档。

(二)事后监管

1.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征管软件,实现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监管是否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核定义务;是否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核准其最高开票限额。

2.日常监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取综合督察、信息比对等方法,监督最高开票限额核准管理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

(三)社会监管

公示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最高开票限额核准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核实、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一)加强对最高开票限额核准行为的监督问责。监管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变更申请不予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核准等行为,未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和权力行使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

(三)强化宣传。利用网站、报纸等,多渠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拓展权力监管的广度,加大权力监管的力度,确保权力规范运行。

六、行政处罚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税务行政处罚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一)税务登记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纳税申报管理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履行税款缴纳或扣缴义务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偷税行为的处罚

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扣缴义务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抗税行为的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监管措施

(一)实施监管

1.程序监管。是否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告知法律救济期限和途径;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是否书面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的,是否符合听证程序。一般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经过单位负责人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按照要求送达文书。

2.实体监管。是否在法定处罚的幅度范围内实施处罚;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处罚适用规则实施处罚;是否符合全省税务系统统一的处罚裁量基准;是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处罚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处罚过程进行实施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通过税收执法风险监控系统识别处罚过错行为。

2.开展案卷检查。以抽样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处罚案卷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规。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回访被执行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样检查或检验结果。

3.接受社会监督。在网站上公布重大行政处罚文书。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以及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罚代刑,经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行政处罚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教育培训

加强处罚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处罚能力。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税务执法工作。

(三)强化绩效考核

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六、税款征收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地方税的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地方税的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负责宿州市辖区内企业的地方税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优化纳税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地方税征收监督管理,规范税收征收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受理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公示申报缴纳地方税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服务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纳税服务是否规范文明,符合纳税服务规范要求。

3.征收监管。核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对申报征收税款是否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开票征收入库。

4.措施监管。是否对未申报未入库进行催报催缴;是否逾期仍未缴纳的,采取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申报征收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地方税的征收过程进行实施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是否违反规定擅自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的行为。

2.开展巡查监管。对纳税服务厅窗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网上巡查,采取综合执法检查、行政效能暗访、服务等级评比等专项、定向、综合等检查方法,监督管理地方税的征收权力运行规范合法。通过巡查监管办税服务厅是否符合纳税服务基本规范要求,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各审批环节是否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进行跟踪问效。

3.征收后后续管理。征收申报缴纳后,对纳税人是否按时依法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和不履行代扣代缴责任的行为,是否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行为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三)协同监管

1.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纳税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的纳税人,及时将失信违约违法信息传送相关征信部门,推动信息收集、交换和共享。银行、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对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税收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告知税务部门。

2.联动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地方税务部门与工商和市场监管、国土房产、银行证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协调一致的地方税的征收监管机制。涉嫌税收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信用监管

1.信用记录。建立纳税信用档案,记录申报征收、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落实企业诚信制度,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落实纳税“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纳税单位予以公开。

2.信用惩戒。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平台及时提醒或警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税人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通报相关协同监管机构。

(五)社会监督

1.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地方税的征收等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三、监督问责

(一)加强对市区地方税征收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法定条件地方税的申报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准予税收减免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税务处理决定的;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申请人不予税收减免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税收处理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税收征纳秩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税收征收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税务局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地方税的征收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关于地方税征收的知识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地方税的征收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文明依法纳税。

七、社会保险费征收监管细则

为完善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缴权力运行监管机制,保障社保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宿州市社保费征缴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依法征收,做好缴费服务工作,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社保费征缴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社保费征收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广大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申报监管。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是否存在有为正常缴费单位选择性申报缴费险种,是否存在不按人社部门核定数据申报缴纳情况,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征收监管。核对缴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对申报的社保费是否按申报的险种和预算级次开票征收入库。是否对未申报、未入库社保费进行催缴;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社保费,是否执行了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以及后续法定流程。

3.服务监管。办税服务厅是否按规定为缴费人提供缴费服务办理指引,详细解答缴费人在缴费登记、申报办理等过程中的问题。

(二)措施监管

1.软件监控。建立监管档案,利用征管软件系统中的各功能模块对社保费征缴全过程进行监控,定期统计和查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重点监控。每月对市级以上重点费源户要做到重点监控、实时监控,早发现早解决。

3.类别监控。按照各缴费单位的缴费能力以及综合其他情况,按征缴类别划分为ABC类户,A类户一般管理,B类户重点监控,C类户跟踪管理。

4.随机巡查。建立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社保费征缴各环节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重点查找原因,并要向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核实,及时解决。

(三)协同监管

与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征缴信息交互,人社部门按月将核定的应缴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及时将入库数据传递至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应缴未缴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社会监督

公布本单位的网站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

三、监督问责

(一)切实履行好社保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各部门、各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违反法律规定减免社保费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缴费人合法权益的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社保费征收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税务局在社保费征收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社保费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关于社保费征收的知识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加强对缴费人申报缴纳知识的辅导培训,帮助他们熟悉缴费业务。坚持文明执法,优化缴费服务,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缴费人依法文明缴费。

八、政府性基金征收监管细则

为完善政府性基金(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基金”)征缴权力运行监管机制,加大宿州市税务局基金征收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宿州市税务局基金征缴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负责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依照《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政〔2012〕54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金征收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征收行为,优化服务,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受理监管。办税服务厅窗口是否告知申报缴纳的基金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是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是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征收监管。核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对申报征收的基金费款是否按规定开票征收入库。

3.措施监管。是否对未申报未入库的基金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4.服务监管。办税服务厅是否按规定为缴费人提供缴纳基金的服务办理指引,辅导缴费人申报缴纳。缴费服务是否规范文明,符合服务规范要求。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申报征收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对基金的征收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和费率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缴费人办理减、免、退手续。

2.开展巡查监管。对办税服务厅及窗口采取巡查、行政效能暗访等措施,监管办税服务厅是否符合缴费服务基本规范要求,是否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制度。采取专项或综合执法检查等措施,监督管理基金征收权力运行是否规范合法。

3.征收之后的后续管理。缴费人是否存在违反申报管理的行为;申报后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金;根据基金各自特点,通过数据比对,检验申报数据是否准确;减、免基金是否规范合法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三)社会监督

公布本单位的网站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

三、监督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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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基金征收行为的监督问责。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申报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减免条件准予减免的;对符合条件的基金减免申请人不予基金减免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基金征收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税务局在基金征收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基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关于基金征收的知识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加强对缴费人申报缴纳知识的辅导培训,帮助他们熟悉缴费业务。坚持文明执法,优化缴费服务,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缴费人依法文明缴费。

九、税收保全措施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税收保全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税收保全措施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宿州市税务局主管市区企业税收保全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税收保全措施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二)税收保全措施实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收保全措施解除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监管措施

(一)流程监管

1.决定监管。是否存在对不符合条件纳税单位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应实施税收保全未实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为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是否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履行报告批准程序,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执行监管。是否按照要求送达相关文书,是否超过程序环节法定期限要求。是否存在查封、扣押、拍卖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情形。是否存在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不做或未及时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是否存在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3.事后监管。未及时组织相关税款、滞纳金入库,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对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保全措施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保全措施过程进行实施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2.开展案卷检查。以抽样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检查保全措施案卷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规。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回访被执行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样检查或检验结果。

3.形成监督报告。对监督检查内容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保全措施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需要整改部分和期限。

4.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咨询、投诉、举报等。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一)加强对税收保全措施的监督问责。对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违反规定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住房用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保全措施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应当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关于税务人员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税务执法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阳光文明执法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税收保全措施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宿州市税务局主管市区企业强制执行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税收强制措施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税收强制措施实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二、监管措施

(一)流程监管

1.决定监管。是否存在对不符合条件纳税单位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应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未实施,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履行报告批准程序,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执行监管。是否按照要求送达相关文书,是否超过程序环节法定期限要求。是否存在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情形。是否存在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不做或未及时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是否存在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3.事后监管。未及时组织相关税款、滞纳金入库,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扣押后限期内缴纳税款的,未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强制执行措施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强制执行措施过程进行实施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2.开展案卷检查。以抽样检查、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方式检查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规。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回访被执行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样检查或检验结果。

3.形成监督报告。对监督检查内容在记录基础上形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强制执行措施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和需要整改部分和期限。

4.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税收强制措施的相关咨询、投诉、举报等。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一)加强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监督问责。对违反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违反规定查封、扣押、拍卖纳税人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住房用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应当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关于税务人员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税务执法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阳光文明执法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十一、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社保费强制执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社保费强制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依照《社会保险法》,宿州市税务局主管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社保费强制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社保费强制执行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社保费强制执行的实施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社会保险法暂行条例》尚未修订,关于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目前暂无规定。待修订后的《社会保险法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宿州市税务局按法律规定采取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目前主要采取协调、催缴等措施,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社保费强制执行的相关咨询、投诉、举报等。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二)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保费强制执行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培训宣传。应当加强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社保费强制执行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优化缴费服务,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阳光文明执法。

(四)建立严格的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征管软件,使强制执行过程的可查询、可监督。监管强制执行是否对未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限期仍未缴纳的,是否向税务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限期内未缴税款,是否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划拨社会保险费,以及拍卖或者变卖所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并开票入库,同时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开票入库。监管扣押后限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立即解除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十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为市级管辖范围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办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采取有力措施制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居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监督管理,规范审核行为,纠正和查处违规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优惠行为,确保公开公平。

 二、监管措施

 (一)规范程序

 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按照国家出台的认定审批标准认真审核认定并予以公示。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二)过程监管

 税务部门的审批确认的被认定为中国居民的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自主享受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情况审核,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该项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取消其优惠资格。

 (三)认定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后续管理中,应定期实地核查,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加强日常复核管理。

 (四)协同监管

 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依法实施企业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三、事后监管

 (一)信用监管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财政、税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落实纳税“黑名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社会监管

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三)档案监管

建立监管档案,使认定的过程可查询、可监督。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供的资料是否进行案头审查,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是否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市税务局通过多途径、采取多形式宣传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实际管理机构,并依照规定确认税收优惠。

(二)强化督促检查。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审核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审核认定工作平稳有序。

十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监管细则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强化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的地方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监管,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税务部门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事中监管

(一)受理监管

1.资格监管。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审核资料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服务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公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材料清单。对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业务受理范围的,是否制作法定文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属于本机关职权或业务受理范围的,是否按照规定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内容监管。对发放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发放的有效期是否超过180天。

(二)报验监管

1.资格监管。是否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验。

2.服务监管。办税服务窗口是否公示申请报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材料清单。对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业务受理范围的,是否制作法定文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3.过程监管。对报验登记的项目是否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开具发票,足额征收税款;对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的纳税人,是否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三)缴销监管

1.资格监管。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缴销、资料是否齐全。

2.服务监管。是否公示申请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材料清单。对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业务受理范围的,是否制作法定文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三、事后监管

(一)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开展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查询、监督。监管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报验、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否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征收税款。

(二)信用监管。是否建立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信用记录,记录纳税人外出经营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是否依照认定的程序给予纳税人不良税收记录。

(三)社会监管。公布本单位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通知监督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四、监督问责

(一)加强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监督问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指责或监督不力,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税收征纳秩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权力行使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地方税务要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开展培训。应当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税务登记知识培训,特别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知识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质效。

(三)注重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办税的意识,共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十四、税务检查权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税务检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税务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宿州市税务局负责辖区内企业地方税的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地方税的征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税收检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选案监管。是否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不得无故进入纳税人单位进行检查,不得对举报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不予检查。

2.检查监管。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少于两人;调查时是否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是否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是否对发现纳税人的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

3.审理监管。是否听取纳税人陈述,并如实记录;被查的对象要求提出听证,是否按要求举行。审理是否按程序、期限要求进行,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审理定性是否准确;涉嫌犯罪,是否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4.执行监管。 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收缴入库;是否对未入库进行催报催缴;是否逾期仍未缴的,采取税务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平台,实现税务检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税务检查过程进行实施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监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违反规定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

2.开展案卷检查。以抽样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检查税务检查案卷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齐全、定性是否恰当,期限是否合规。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回访被执行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样检查或检验结果。

3.开展综合督察。是否存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税务检查和决定阶段,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发现的纳税人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税务人员利用权力在检查中损害纳税人正当权益,纳税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失乱作为行为。

(三)协同监管

1.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纳税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纳税人,及时将检查出纳税违法信息传送有关部门,推动信息收集、交换和共享,涉嫌其他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查处。银行、工商、国土、公安等部门对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税收违法线索通过信息共享传递到税务部门。

2.联动监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地方税务检查部门与工商和市场监管、国土房产、银行证券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与事后监管协调一致的地方税的征收监管机制。

3.信用惩戒。建立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对税务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记录,定期公布纳税黑名单,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一次失信处处受限。

4.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税务检查相关等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一)加强对税务检查事中事后的监督问责。对违反规定进入纳税人进行检查,违反检查程序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商业秘密泄密的,对检查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监督问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税务局采取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依照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税务检查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关于税务检查执法能力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结合监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坚持文明检查。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税务检查权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十五、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核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审核行为,加强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事项。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后,应当对免税是否符合规定、所附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说明有关情况;对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纳税人报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符合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应在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上注明受理日期,签章后退纳税人一份。

2.规范审核过程。对经审核和补正材料后,符合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首先由初审岗位提出初审意见,再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议,对符合条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开具免税批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补正。

3.规范档案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办理完成的免税材料整理存档,以备日后查阅和检查。存档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纳税人免征土地增值税申请及其附送资料,需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初审报告,需有初审人员签章;集体审议报告,需有参与集体审议的人员签章。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免征土地增值税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土地增值税免征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法定程序办理免税等。

2.免税后续管理。免征土地增值税事项按程序办理完毕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认免征税款是否落实到纳税人。

(三)主动接受监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主动接受对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土地增值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核结果定期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监督问责

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的监督问责。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不按时限办理免税、不符合免税条件但准予免税、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等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影响税收征纳秩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要办好纳税人学校,指导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土地增值税免税时效。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减免税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列入减免税审批事项的,或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均实行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3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受理岗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规范办理过程。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依托《税收征管规范(1.1版)》,具体要求参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减免税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减免税备案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法定程序办理减免税备案等。

2. 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市直各管理分局要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事后审核,审核情况记录在案,根据需要判断是否进行调查巡查,并提出管理建议,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

(三)主动接受监督

公布外网地址或者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对减免税备案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监督问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备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的;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涉税事项受理岗位和管理、审核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要办好纳税人学校,指导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备案的时效。

十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办理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采取有力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加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受理岗位收到上报的减免审核意见及上报材料后,应当对减免是否符合规定、有关数据是否正确、所附材料是否齐全、办理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并要求办理纳税申报,对有关数据不正确、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应当要求完备手续或重新审核,对所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规范办理过程。对经审核和补正材料后,符合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给纳税人开具减免材料。

3.规范档案管理。将办理完成的减免材料整理存档,以备日后查阅和检查。存档材料主要有以下内容:契税减免申请(审核)表;申请减免纳税人的公司章程;房地产转移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被转移房地产权属证明;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表;初审报告;集体审议纪要;领导指示等。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法定程序办理减免等。

2、减免后续管理。减免按程序办理完毕后,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减免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减免税款是否落实到纳税人。

(三)主动接受监督

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对契税减免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应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监督问责。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准予税收减免、规定程序办理减免、不按时限办理减免、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等,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税收征纳秩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应当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知识能力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要办好纳税人学校,指导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的时效。

十八、减免税备案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减免税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皖税务发〔2016〕7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的通知》(宿政办明电〔2016〕29号),结合减免税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列入减免税审批事项的,或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均实行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43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二、监管措施

(一)过程监管

1.规范受理程序。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受理岗位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进行备案。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规范办理过程。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依托《税收征管规范(1.1版)》,具体要求参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二)监督检查

1.实行电子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利用金税三期监管平台,实现减免税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对减免税备案过程进行实时监督,监管是否违反时限要求逾期不办理、不作为行为,违反规定法定程序办理减免税备案等。

2. 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市直各管理分局要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事后审核,审核情况记录在案,根据需要判断是否进行调查巡查,并提出管理建议,发现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征相关税款。

(三)主动接受监督

公布外网地址或者电话,主动接受基层单位和纳税人对减免税备案政策、程序、时效等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监督问责

加强对减免税备案监督问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办理减免税备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的或者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的;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减免税备案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在减免税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对减免税备案监管工作,按照受理审核、批准决定与监督检查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加强对涉税事项受理岗位和管理、审核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同时要办好纳税人学校,指导纳税人依法依规办理减免税备案,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减免税备案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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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手续费数据确认操作培训PPT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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