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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方案_中国税务报:RCEP释放红利 国际税制协调仍任重道远_个体户执照办理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277 0

RCEP释放红利 国际税制协调仍任重道远

2022年02月0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李旭红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共10个成员国正式生效,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当前世界上人口多、经贸规模具有影响力、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已然形成。

1个月以来,RCEP运行平稳,作为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于带动贸易、投资以及区域经济增长开始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作为区域合作关系,相关成员国各自的税制不同,因此,RCEP在税制国际协调和国际税收规则的适配性等方面,仍面临着一定挑战。

RCEP促进贸易、投资及产业转型

从经济影响来看,总的来说,RCEP将扩大贸易和投资,推动区域产业链、贸易链与价值链融合。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带来全球投资下降及经济衰退的背景下,RCEP对促进经济的复苏与繁荣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RCEP生效后,原产地累积规则,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年内降至零关税为主的关税减让承诺等规则落地,将对缔约双方产生贸易效应,降低区域内零关税商品及原材料的购进成本,也会增强通过进口原材料并在国内加工企业的盈利能力,并大幅增加贸易往来的便利性,广泛惠及相关的国家和企业,从而带动区域经济的增长。

据统计,2019年,RCEP成员国之间的货物贸易约为2.5万亿美元,占全球贸易的13%。自2022年1月RCEP正式实施以来,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估算,RCEP内的贸易可增加约400亿美元,比2019年增加5.5%,其中中国可实现约2%的出口增长。值得一提的是,RCEP协定是中国与日本首次达成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同样也是中国、日本和韩国3国首次共同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因此RCEP协议正式生效将大大促进RCEP成员国实现贸易上的互利共赢。

RCEP在增加贸易及投资的同时,也会影响并改变现有区域产业链、价值链的格局。依照区域成员国比较优势的变化,将能在一定程度上加速我国低端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同时,RCEP区域成员国内货物跨境转移所面临的关税壁垒消失,也有利于跨国公司调整其现有产业布局。

此外,小微企业在各成员国中数量占比较大,并且对就业、创新及经济增长产生直接影响,RCEP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等业务,从而带来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显著改善。

仍需推进成员国间国际税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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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具有以关税协调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RCEP实施后,95%以上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投资壁垒将会取消,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引擎。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RCEP在关税税制协调与边境税和境内税衔接方面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在关税协调方面,由于存在“统一减让”和“国别减让”两种关税减让方式,RCEP成员国之间基础关税税率存在差异。通过比较协定文本的关税承诺表附件可以发现,在RCEP生效实施后,中国与东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之间的立即零关税比例均超过65%;中国对日本的立即零关税产品占比为25%。总体来看,各个成员国目前确定通过10年左右时间,让成员国间的90%的货物享受零关税,除了“生效立即降为零”的货物,还包括“过渡期降为零”的部分货物,因此关税协调仍有待继续深入。在边境税衔接方面,以关税为代表的边境税是否能充分考虑RCEP成员国未来发展趋势与境内税衔接,直接关系到能否创造更加便捷透明的投资环境,并发挥RCEP的贸易优势。因此,RCEP的关税协调机制仍需要推进。

另一方面,由于RCEP各成员国税制结构不同,协调增值税等间接税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面临的挑战同样不容忽视。例如,在增值税方面,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消费地为原则的课税方式,即出口国退税,进口国征税,但是RCEP的成员国之间的增值税仍存在一定的税率差异,实现完全的以免税促进国际贸易,不仅需要免除进口环节的关税,还需要免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又例如投资的退出在所得税领域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RCEP不同成员国之间的规定不同,所以从促进投资的角度上看,实现所得税制的协调才能在投资领域产生更大的促进作用。

增强区域协同与国际税收规则的适配性

RCEP除了需解决成员国之间的税制协调性问题,还需要考虑RCEP区域协同与国际税收规则的适配性问题。具体而言,主要需要考虑争端解决与“双支柱”国际税收规则的适配性两方面的问题。

在争端解决方面,虽然RCEP成员国之间大多签订了税收协定,通过避免双重征税促进经济交往,但是现阶段部分发展中国家仍存在营商环境不佳、税收监管不透明、政策稳定性差等问题。在经济下行期,有些国家财政状况紧张,当地税务部门往往会对争议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解释和裁定。如部分国家不按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要求非居民企业先按照其国内法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再按协定税率退税,但退税流程繁琐甚至不予退税。此外,各成员国之间税收管辖权划分不一将带来双重征税问题,税收情报交换程度欠发达等问题更是增强了成员国之间税收协调的难度。能否具有影响力限度避免税收争议,是各国需要面对的一个挑战。

RCEP内部目前没有一个类似同行审议的监督机制来对上述问题进行约束。同时,RCEP项下暂时没有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RCEP的投资规则也排除了投资者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其他的争端解决程序,征收条款是否适用于构成征收的税收措施也有待RCEP生效两年后讨论。投资者也无法依据RCEP投资规则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这一更为主动、也更为平等的方式获得救济。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无法得到可靠保障,将对RCEP各国的贸易、投资融合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后续如何能够通过有效使用争端解决机制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也是促进RCEP国际贸易及投资的关键。

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到RCEP与“双支柱”国际税收规则的适配性问题。2021年,全球137个国家达成共识,形成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RCEP的新电子商务条款对标欧盟等高水平自由贸易区规则,但随着各缔约方电子商务往来的日益密切,部分经济体也将面临依赖垄断者的风险,产生税基侵蚀。同时,RCEP成员国之间信息化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导致“数字鸿沟”的出现,阻碍区域税收协调的深入推进。因此,RCEP需要促进与“双支柱”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及增强适配性,以避免税收的流失。

此外,菲律宾、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等4国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包容性框架成员国中,并未加入“双支柱”方案共识。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中国均对“双支柱”方案表明了乐观的预期。其中,韩国表明不排斥支柱一,但对支柱二保持观望,东盟国家则基本尚未对“双支柱”方案公开表态。即使加入共识的11个RCEP成员国之间协调应对数字经济挑战也存在一定的困难,未加入共识的国家是否会单边开征数字服务税或采取其他单边措施更是尚无定论。以上都会增加RCEP与“双支柱”国际税收规则的协调及适配的难度。

总而言之,RCEP的签署对建设开放型世界和打造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打破了逆全球化的发展,也为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话语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然也需要注意到,由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一、税制结构不同等因素,RCEP也会在税收领域带来一系列的新挑战。只有直面这些挑战,运用前瞻性的思维理念及时预防和解决相关税收问题,在完善国内税制的同时积极推动跨境税收建设,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RCEP的效益,推动区域内各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2019、2020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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