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7 10:58:26来源: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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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64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一稽罚〔2022〕2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一稽罚〔2022〕22号
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MA51NH99XN)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谢屋 )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你公司共申报出口报关单60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5票出口报关单合计出口销售额3,051,129.00美元并取得退税款3,086,065.82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票出口报关单合计出口销售额154,440.00美元(报关单号:534220190426015511001、534220190426015331001、534220190426015186001)未获得出口退税款合计57,791.48元; 2票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534220190426016458、534220190426016942)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流金2号”骗税专案定性经营单位出口环节虚假贸易的函》,证实你公司出口智能指环,指使同伙在香港拆解,其出口产品不具备其报关申报产品用途、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经营单位的出口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对你公司涉及的60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时间为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申报货值3,416,169.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41.60万元)的整个出口行为,依法定性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其中你公司出口给黄沙公司(WONG SHA COMPANY LIMITED)报关单3票,涉及申报货值146,630.00美元;出口给香港金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HKGOLDCATTLETECHNOLOGYGROUPCO.LIMITED)9票,涉及申报货值653,250.00美元;出口给香港金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JINBAOFENGJEWELRYCO)报关单46票,涉及申报货值2,405,689.00美元; 出口给黄沙公司WONG SHA CO LTD报关单2票涉及申报货值210,600.00美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你公司利用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的报关单获取退税款,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共申报55单并取得退税款3,086,065.8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22号)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流金2号”骗税专案定性经营单位出口环节虚假贸易的函》;
(2)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明细表》;
(4)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开具发票明细表;
(6)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你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80020000013583840)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714670275330)交易明细对账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共计3,086,065.8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86,065.8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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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复始,万象更新。今天是农历新年上班的第一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升国旗仪式,激励广大税务干部以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精神状态,全力投入到新一年的税收工作中。在此,我代表总局党委,向广大税务干部致以新春的美好祝福,祝大家新年新风貌、新年新收获!
惠税一稽处〔2022〕64号
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MA51NH99XN)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5日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谢屋)2018年5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广州建朝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申报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你公司共申报出口报关单60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5票出口报关单合计出口销售额3,051,129.00美元并取得退税款3,086,065.82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票出口报关单合计出口销售额154,440.00美元(报关单号:534220190426015511001、534220190426015331001、534220190426015186001)未获得出口退税款合计57,791.48元; 2票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534220190426016458、534220190426016942)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流金2号”骗税专案定性经营单位出口环节虚假贸易的函》,证实你公司出口智能指环,指使同伙在香港拆解,其出口产品不具备其报关申报产品用途、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经营单位的出口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对你公司涉及的60票出口报关单(出口时间为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申报货值3,416,169.00美元(折合人民币2,341.60万元)的整个出口行为,依法定性为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其中你公司出口给黄沙公司(WONG SHA COMPANY LIMITED)报关单3票,涉及申报货值146,630.00美元;出口给香港金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HKGOLDCATTLETECHNOLOGYGROUPCO.LIMITED)9票,涉及申报货值653,250.00美元;出口给香港金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JINBAOFENGJEWELRYCO)报关单46票,涉及申报货值2,405,689.00美元; 出口给黄沙公司WONG SHA CO LTD报关单2票涉及申报货值210,600.00美元(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你公司利用虚假贸易出口申报不实的报关单获取退税款,自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共申报55单并取得退税款3,086,065.8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22号)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文锦渡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流金2号”骗税专案定性经营单位出口环节虚假贸易的函》;
(2)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提供的《关于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情况的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明细表》;
(4)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5)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开具发票明细表;
(6)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惠州金钰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你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80020000013583840)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714670275330)交易明细对账单。
(二)你公司取得广州建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朝公司”)于 2018年7月14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08161834,发票金额: 59,223.30元,税额: 1,776.70元,价税合计:61,000.00元,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为虚开发票。
根据你公司账册资料及固定资产明细表,在2018年7月记30号记账凭证记载以现金支付方式向“建朝公司”支付39,000.00元购买螺杆空压机一台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在2018年7月31号记账凭证记载以现金支付方式向“建朝公司”支付22,000.00元购买熔金机一台并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根据你公司固定资产明细账、累计折旧明细账及折旧明细表,螺杆空压机每月计提折旧费用为308.75元,熔金机每月计提折旧费用为174.17元。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2021年5月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补开换开“建朝公司”于 2018年7月14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08161834)《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0〕159 号),你公司未能在60天内补开换开与原不合规发票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以证实购进这批设备支出的真实性。你公司取得“建朝公司”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08161834)在固定资产中列支并在2018至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已经2018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税前列支。检查中暂未发现资金回流及支付手续费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公司关于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账册资料;
(2)你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80020000013583840)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公帐(账号:714670275330)交易明细对账单。
(3)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提供的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9〕122号)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已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086,065.8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款“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2021年5月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你公司补开、换开不合规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鉴于你公司取得由广州建朝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08161834)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不能补开、换开发票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上述成本已在2018、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税前扣除项目中列支,其中2018年度列支固定资产折旧费用2,414.60元,2019年度列支固定资产折旧费用5,795.04元。因此,你公司2018年度应纳税调增2,414.6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19,463.39元(-121,877.99+2,414.60)。你公司原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弥补2018年度亏损额为121,877.99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0,616.50元。实际应弥补2018年度亏损额为119,463.39元,2019年度应纳税调增5,795.04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78,826.14元(170,616.50+121,877.99-119,463.39+5,795.04)。你公司在2019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10.48元(178,826.14×20%×25%-8,530.83),对你公司2019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410.48元予以追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个体户核定_常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常州市蓝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_个体户注册流程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检查组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常州市辖区牛塘镇虹西路199号四号楼一楼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聚集示范区)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常税稽二处〔2022〕10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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