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洪丰伟纺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1:0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洪丰伟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泗洪丰伟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4MA20GMU76T;注册地址:上海省宿迁市泗洪县四河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陈思林;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532130********2397;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姓名;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性别;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证件号码;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6份,金额4303.06万元、税额559.4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洪县恒鑫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3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洪县恒鑫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泗洪县恒鑫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4MA1XGWNJ5X;注册地址:上海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姚兴村;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张森林;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430682********7913;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金额2282.56万元、税额299.1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阳县骏杰服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4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阳县骏杰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个体户代办营业执照的流程简单吗? 很简单的。全部线上办理,无需到场,无需实地办公。,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亳税稽罚〔2019〕120014号
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600752995055F)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纳税人名称:泗阳县骏杰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3MA1MG4998K;注册地址:上海省宿迁市泗阳县临河镇房湖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任纪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330421********3010;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9份,金额2525.93万元、税额416.1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洪瑞泰纺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5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洪瑞泰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泗洪瑞泰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4MA20JT4Y7N;注册地址:上海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工业园区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春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330327********0819;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7份,金额2892.47万元、税额376.02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上海益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5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上海益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上海益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00MA21W4LU6K;注册地址:上海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镇新化小区2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胡明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320825********3391;案件性质: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已走逃(失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金额121.50万元,税额1.21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中国税务报:直播收益缴税主体不明引纠纷
岁末年初,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两个多月的征集和评议,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审判案例中评选出10个典型案件,并分析了案例意义所在。我们选择重要案例刊发。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