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税一稽告[2022]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日期:2022-02-08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琼税一稽告〔2022〕19号
海南平康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0006811667773,法定代表人:秦树鑫):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琼税一稽通〔2022〕1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主要内容:你公司接受上海市鸣远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开票日期:2016年11月21日,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20120234-20120273,发票金额3,962,549.47元,发票税额673,633.38元,价税合计4,636,18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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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按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找到你公司,亦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将文书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韶税稽信告2022年第000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拟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你公司2016年11月增值税申报做进项税额转出673,633.38元,应补缴增值税673,633.38元。
你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拟对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38,512,485.87元,核定应税所得率9%,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466,123.73元(38,512,485.87×9%=3,466,123.73),核定应纳所得税额866,530.93元(3,466,123.73×25%=866,530.93)。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纳所得税额107,959.84元,核定应补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758,571.09元。
请你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联系人:王心博;联系电话:089866969054;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22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8日
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0033号
你单位取得广州昶耀贸易有限单位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均为440015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2304890-12304891、23077375-23077377,金额合计445,875.21元,税额合计75,798.79元,价税合计共521,674.00元,货物名称为 “冷轧卷”等。上述发票你单位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24,854.43元、50,944.36元,至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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