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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股权转让核定征收谢幕!权益类资产转让将按个税征收20%_个体户可以注册几家_节税筹划方案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1-13 65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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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该公告明确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有业内分析人士表示:这个公告基本上将各种权益资产转让核定征收的漏洞彻底堵死了。

| 财政部网站41号公告截图

41号公告可以看作是“共同富裕”时代围绕着财税、教育、住房等一系列政策调整的重要一环。多种个人所得收入纳入到综合监管系统,合理调整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核定个税的由来

关于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依据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以下“91号文”),该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这种情况下,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增加税源,纷纷参考91号文第七条的规定,引进各类独资合伙企业作为持股主体,在这些主体转让股权或股票时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地方来说不仅不会涉及到土地环境保护而且还能够引进企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对于个人而言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动辄好几亿元的股转收入本应缴纳20%按所得额计算以上的个税在被核定后往往只需要缴纳3.5%按收入额计算或者更低

核定征收政策全部取消了吗?看完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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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时代下,这种政策显得非常不“协调”。因此,在2021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正式落地,彻底堵死了权益类资产转让核定征收的漏洞。

第41号公告有哪些调整

税务总局2021年第41公告主要调整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如何理解41号公告相关调整

改为查账征收后,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和利息所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不并入独资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目前存续的仍然是核定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根据41号公告的要求:

1、已经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必须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2、目前没有权益性投资,但在未来发生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第三已注销的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如果曾经发生过权益性投资,是否要追溯

关于是否要追溯?需要综合考量投资者个人的税款核定情况。即如果权益性投资所得已经按核定征收对投资者个人核定了税款,且个人已按核定的结果及时缴纳了个税,则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可以不追溯。

总的来看,大数据时代,税务合规是大势所趋,企业家、高净值客户需要直面这个问题,而要做好家庭财富管理与传承,就需要有一份合适的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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