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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个体户办理_中国税网:有真实交易找第三方代开发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_个体户执照办理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342 0

有真实交易找第三方代开发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2021年10月28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税网

2021年9月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的案例,原审被告人王某因虚开发票从被判有罪到无罪,为什么呢?该案例值得大家研读,以下为案例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湖北省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6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而后2021年的最新的无罪判决,撤销了2014年的有罪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虚开发票的认定,是越来越趋于谨慎认定。

基本案情

湖北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虽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但其因不具有自开票资格,本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其却为了少缴税款而让不具有代开票资格的他人为自己代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且致使开出的发票被实际用于抵扣,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其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逃税罪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中国税网:资金回流有猫腻,偷逃税款被识破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稽查手段与指标是多样化的,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税务稽查机关就对是否存在虚假交易造成资金回流特别关注,这一点也是稽查虚开案件中的突破口。为什么“资金回流”会成为稽查案件的突破口?税务机关是如何查证的?查处后会有什么处罚?让我们一起看看以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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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认为,胜潍公司、受票单位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提供了真实的运输业务,不存在无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按照真实的运费数额开具的。其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与收货单位结算运费,而不是抵扣税款。原审判决也认可王某实际发生了货物运输业务。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某主观上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其次,本案客观上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以答复、指导案例、复函等方式,多次重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明确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的虚开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对所有的市场经营主体来说,是一件好事。但并不能因此就高枕无忧,认为只要有真实交易,就可以随意找第三方代开专票。这种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依然构成行政违法。

税法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法享有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款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的“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税款167777.96元”系依法抵扣,并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后,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但其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开具运输发票,却让不具有代开票资格的路路通公司为自己代开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且比税务机关开票税率低,少缴了部分税款。其行为危害了税收征管制度,具有行政违法性。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链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鲁刑再4号

河北高院:餐馆老板帮朋友开的发票中奖,奖金应归谁?

王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一天,王某的一个朋友徐某因单位报账之需,要王某帮忙开一张税务发票,金额为200元。王某立即照办开出了一张号码为NO.0228024的餐饮业发票,该发票同时附有兑奖联。但当时王某和徐某都没有刮开兑奖号码。后来徐某在单位报账时,会计将兑奖区刮开,发现该发票中了一等奖,奖金为5000元。徐某按照发票上的说明凭该发票和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5000元奖金。王某得知后,向徐某索要5000元奖金未果,遂将徐某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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