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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税务:个体工商户网上办税全攻略_个体户怎么注册_江西个体户注册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411 0

【轻松办税】@个体工商户,网上办税全攻略请查收~

上海税务  2022-01-27 16:36

@个体工商户网上办税全攻略请查收~

之前,申税小微为大家总结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问答+案例,教您尽享税收优惠,今天操作指南又来啦,助您轻松办税,全攻略快查收吧~

操作指南

1、个体工商户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信息确认?

答:个体工商户实行“两证合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办理信息确认。具体操作为:

右上角点击“免登录功能”,选择“新办纳税人套餐”,按照页面提示确认信息,可以选择性完成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的信息录入。提交申请后,可在登录页面下方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新办纳税人套餐-办税进度查询】中查看。

2、个体工商户怎样核定发票票种?

答:个体工商户可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按照页面提示录入票种信息,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申请人可获得相关回执。也可以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至办税服务大厅现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3、如何领取税务Ukey?

答:个体工商户可至办税服务厅窗口现场领取税务Ukey及操作说明、操作指引等辅导资料。

在初次使用ukey之前,先下载并安装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点击【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海)】——【首次访问请下载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下载并解压安装包。软件安装提示成功后,将税务Ukey连接到电脑上,按照操作说明开票。

厦门税务: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办税全流程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提醒:纳税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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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体工商户怎样领取发票?

答:领取发票前需核定票种。纸质发票可以选择线下领取或专业配送。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纸质发票)】-【领取方式(上门取票/就近领取/专业配送)】。

电子发票可以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电子发票)】,填写表单后提交申请,至开票软件下载数据。

5、个体工商户如何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

答: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实行以缴代报。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户应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若需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体工商户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申报。若需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申报。

6、如果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时未完善网签三方协议和存款账户报告信息,后继该如何操作?

答:如需完善存款账户报告,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如需完善三方协议签订,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创新版)】。采用定期定额征收形式的个体工商户,每期申报缴税是通过批量扣税的方式,签订三方协议时除使用商户对公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外,亦可使用业主个人储蓄账户,账户性质选择“个人储蓄账户”,纳税人名称为个体工商户名称,“账户名称”为业主姓名。

完善三方协议时,若存款账户信息中的账户名称和纳税人名称不一致,或选择的银行信息不支持网签,个体工商户可在订单办结后,在【进度查询】中打印《委托扣款协议书》,至开户银行线下签订三方协议,然后在电子税务局中完成三方协议验证。

温馨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明确,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2、根据《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等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王军督导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党史学习教育暨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聚焦开新局 回应新期盼 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展现税务人的新担当新作为

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通过视频方式督导湖北省税务局党委党史学习教育暨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王军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升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并运用好民主生活会成果,着力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在服务高质量发展中展现税务人的新担当新作为,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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