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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洼地有哪些_汕头市税务局:刷单销售是否征税?_个体户政策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392 0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玩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914481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3***4481

法定代表人: 余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83********25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2〕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20年度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你公司聚水潭软件的电子数据、刷单及退货退款的相关证据资料显示,你公司2020年销售数据合计10,895,346.14元,2020年刷单总金额为5,423,595.58元,退货退款总金额为903,212.52元,具体为1月刷单额为0.00元,2月刷单额为14,587.00元,3月刷单额为736,640.60元,4月刷单额为622,029.00元,5月刷单额为607,663.50元,6月刷单额为648,081.42元,7月刷单额为690,045.74元,8月刷单额为619,766.00元,9月刷单额为17,410.00元,10月刷单额为420,666.50元,11月刷单额为678,058.70元,12月刷单额为368,647.12元。1月退款额为74,566.27元,2月退款额为30,841.87元,3月退款额为68,694.29元,4月退款额为62,255.11元,5月退款额为48,878.47元,6月退款额为71,640.39元,7月退款额为140,063.56元,8月退款额为35,301.01元,9月退款额为146,391.78元,10月退款额为49,803.79元,11月退款额为79,997.94元,12月退款额为94,778.04元。 你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含税销售额4,568,538.04元(10,895,346.14-5,423,595.58-903,212.52=4,568,538.04),其中1月实际销售额478,852.29元(553,418.56-74,566.27=478,852.29),2月实际销售额415,650.69元(461,079.56-14,587.00-30,841.87=415,650.69),3月实际销售额591,226.58元(1,396,561.47-736,640.60-68,694.29=591,226.58),4月实际销售额178,625.11元(861,909.22-622,029.00-62,255.11=178,625.11),5月实际销售额142,564.94元(799,106.91-607,663.50-48,878.47=142,564.94),6月实际销售额254,347.10元(974,068.91-648,081.42-71,640.39=254,347.10),7月实际销售额92,729.94元(922,839.24-690,045.74-140,063.56=92,729.94),8月实际销售额118,379.42元(773,446.43-619,766.00-35,301.01=118,379.42),9月实际销售额715,263.89元(879,065.67-17,410.00-146,391.78=715,263.89),10月实际销售额365,890.54元(836,360.83-420,666.50-49,803.79=365,890.54),11月实际销售额484,198.50元(1,242,255.14-678,058.70-79,997.94=484,198.50),12月实际销售额731,809.04元(1,195,234.20-368,647.12-94,778.04=731,809.04)。 将上述销售额折合成不含税销售额,即1月为464,905.14元(478,852.29÷1.03=464,905.14),2月为403,544.36元(415,650.69÷1.03=403,544.36),3月为585,372.85元(591,226.58÷1.01=585,372.85),4月为175,866.45元(178,625.11÷1.01=175,866.45),5月为141,153.41元(142,564.94÷1.01=141,153.41),6月为251,828.81元(254,347.10÷1.01=251,828.81),7月为91,811.82元(92,729.94÷1.01=91,811.82),8月为117,207.35元(118,379.42÷1.01=117,207.35),9月为708,182.07元(715,263.89÷1.01=708,182.07),10月为362,267.86元(365,890.54÷1.01=362,267.86),11月为479,404.46元(484,198.50÷1.01=479,404.46),12月为724,563.41元(731,809.04÷1.01=724,563.41),全年不含税销售额为4,506,107.99元(464,905.14+403,544.36+585,372.85+175,866.45+141,153.41+251,828.81+91,811.82+117,207.35+708,182.07+362,267.86+479,404.46+724,563.41=4,506,107.99)。 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3,264,153.85元(4,506,107.99-1,241,954.14=3,264,153.85)。 

(二)你公司2018年及2019年发生支出时,存在部分支出未取得相关发票,以现金支出凭单代替发票记账进行核算,并在2018年及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相关成本,其中以现金收据代替发票记账进行核算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45,000.00元,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25,000.00元。 

(三)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2020年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 我局稽查组于2021年11月24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汕头税一稽税通〔2021〕1123号),通知你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提供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账簿、凭证及合法、真实的成本核算资料。

你公司提供声明书明确表示因目前公司人员会计专业知识缺乏,不能够准确记载及核算公司的2020年电商平台销售成本情况,无法提供相应的成本核算资料以及无法提供2018年及2019年上述成本的相应发票。

南京市建邺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送达公告(2022年1月)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经对你(单位)丹桂园项目进行清算审核,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个体户交多少税?爱税宝的个体户园区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定期定额征收,综合税负很低。比个人独资企业还节税,税务筹划都需要配个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按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20年1月至12月应税收入额4,506,107.99元,按4%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80,244.32元(4,506,107.99×4%=180,244.32)。 

综合上述案件事实,你公司存在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违法行为。你公司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发票,而是以现金支出凭单代替发票记账并进行核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规定。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保管2020年电商平台销售成本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违法行为,应追缴第一季度增值税31,907.21元(464,905.14*3%+403,544.36*3%+585,372.85 *1%=31,907.21),第二季度增值税 5,688.48元[(175,866.45+141,153.41+251,828.81)*1%=5,688.49],第三季度增值税9,172.01元[(91,811.82+117,207.35 +708,182.07)*1%=9,172.01],第四季度增值税为9,243.49元[(362,267.86+479,404.46+779,513.90)*1%-6,968.37=9,243.49],以上追缴增值税合计56,011.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少申报收入的行为,属于偷税违法行为,应按7%的税率追缴你公司2020年1月至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60.39元(56,011.19×7%×50%=1,960.39)。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448.73元【(56,011.19+4,925.87+1,960.39)*0.5=31,448.7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以及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1,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44487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1-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地方编码: 440500

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深圳市森昌鑫实业有限公司等5户《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已走逃失联、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导致稽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将以下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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