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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定期定额_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送达公告(2022年1月)_个体户代办营业执照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351 0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送达公告(2022年1月)

发布时间:2022-01-28 10:18 来源: 秦淮区税务局

上海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1006079012944):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经对你(单位)建康路207-271号地块一期(世纪豪庭)项目进行清算审核,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有关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税手续。逾期缴纳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你(单位)若对清算结论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徐笑、李婷婷

联系电话:025-84793092、025-84793264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常府街6号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秦税税通〔2021〕305145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秦税税通〔2021〕305145 号

上海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01006079012944)

事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中国税网:税收政策指引与实用操作指南

税收政策指引与实用操作指南 日期:2021.1.28 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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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 号)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经对你(单位)报送的项目建康路207-271号地块一期(世纪豪庭)(项目编号为3201020100002564000)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现将审核结论通知如下:

1.销售收入:402736768.55 元;(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347737029.35;其他类型房地产54999739.2)

2.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4.37989867%;其他类型房地产15.53517538%;

3.扣除项目总金额:0.0 元;

4.应缴土地增值税:23774835.45 元;(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15230529.51;其他类型房地产8544305.94)

5.减免土地增值税:0.0 元;

6.已缴土地增值税:2587807.27 元;

7.应补(退)土地增值税:21187028.18 元;

8.可售建筑面积:53864.06 平方米(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48773.89;其他类型房地产5090.17);

已售建筑面积:52704.54 平方米(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48181.78;其他类型房地产4522.76);

未售建筑面积:1159.52 平方米(普通住宅0.0;非普通住宅592.11;其他类型房地产567.41);

9.清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其中普通住宅:0.0 元/平方米;非普通住宅:5950.76 元/平方米;其他类型房地产:5950.76 元/平方米。

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退)税事宜。逾期未办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2021 年11 月30 日

个体户核定_上海市税务局:机动车发票热点问答_个体户注册流程

1.如何区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场景   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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