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012510335998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无息借款给员工购房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内容:
你好,我司是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无息借款给员工用于购买房产,员工每月定额还本金,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已超过一个年度,未还清。我司查看(财税【2008】83号)文件后,觉得应为该笔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咨询过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是,不用对该笔借款进行一次性申报个人所得税,我司对答复存在疑虑,而我司对文件解读也不大有把握,到底是否需要为该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不需要单独缴纳呢?谢谢。
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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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背景 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
郑沛祥
咨询时间:
2022-01-25 10: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1-27 17:2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根据您描述的内容,需根据上述政策及相关借款协议等资料进一步判断。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云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2年第1期(下半月)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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