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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办理流程_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5年内未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送达公告_个人独资企业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22 374 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送达公告

2022年01月2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3        作者:

上海天海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10780243103X)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京税稽二罚告〔2021〕1002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京税稽二罚告〔2021〕1002号

上海天海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1010780243103X)

对你(单位)(地址:上海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金鼎公司办公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表外发工资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罚款逾7千万元!关于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我局依法对你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公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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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单位2003年度至2012年度共取得应税收入731062958.97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4043216.88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550909.44元,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492307.44元。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纳税申报与实际不符,存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至2012年度偷税93975.96元的行为处以一倍罚款计93975.9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链接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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