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LXJX4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X4
法定代表人: 霍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1528********079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一稽 罚 〔2022〕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使用不是你公司员工的30名学生身份信息进行虚假个税申报,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上述30名学生工资共340797.00元。经查,你公司在2020年6月8日更正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2020年7月8日申报2020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上述虚列的学生工资进行了纳税调整处理,同时也进行了帐务更正处理。 经查,你公司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冒用邹某某、袁某等30名学生的身份信息,虚构工资薪金支出共340797.00元(其中:1月份在“应付职工薪酬”列支83023.00元,2月份在“应付职工薪酬”列支53677.00元,3月份在“应付职工薪酬”列支81615.00元,4月份在“应付职工薪酬”列支122482.00元),并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每人每月工资均未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便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你公司在2019年9月与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签订了《阳江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普查档案整理与报告编制工作服务项目》合同,合同计划2020年1月所有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并全面开展工作。由于该项目普查工作需要大量的用工,急需招聘临时的实习生或兼职人员,2019年12月底,你公司行政部经推荐,准备将湖北省洛阳师范学院16级的应届毕业生30人引聘过来做实习生,负责此次普查工作,但由于2020年2月份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未能安排上述30名实习生过来上岗,导致普查工作计划需求的大量实习生用工计划被搁置。因你公司财务人员错误认为该批学生已属于你公司的实习生(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未到岗也未实际支付工资),可以先用这些学生资料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在节约你公司开支的情况下增大成本,并在2020年1月至4月期间对这些学生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方式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你公司在我局进场检查之前,因2020年6月初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查通知,于2020年6月8日已将邹某某、袁某等30人的工资申报记录全部撒销,并在2020年6月8日更正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2020年7月8日申报2020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上述虚列的学生工资共340797.00元进行了纳税调整处理,且在2020年6月8日补缴了第一季度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0914.62元及相应的税款滞纳金245.58元,在2020年7月15日预缴了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13721.52元。
我局在2021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阳税一稽限改〔2021〕1号),限你公司30日内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改正,你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已于2020年6月8日将邹某某、袁某等30名学生的工资申报记录全部撒了下来,并且在2020年6月8日更正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2020年7月8日申报2020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上述虚列的学生工资共340797.00元进行了纳税调整处理,且在2020年6月8日补缴了第一季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914.62元及相应的税款滞纳金245.58元,在2020年7月15日预缴了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13721.52元的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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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你公司通过老业主带新业主赠送物业管理费活动,向老业主赠送物业管理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加快资金回笼,向提前缴纳房款的客户赠送加油卡(预付卡IC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委托其他公司购买各种礼品,在业务宣传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使用非本公司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身份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第7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第36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检查,并在责令限期30日内已改正,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15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1-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0
深圳税务:受票方注意啦!切莫接受虚假“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经初步核查发现,代开发票申请方A企业已无法联系且不在注册地经营。同时,A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存在虚假申报疑点。 经进一步核查,受票方B企业法人承认该公司并未与A企业发生实际交易,已认识到这次接受虚开发票的严重教训,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以后会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自身税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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