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咸税一稽处〔2022〕1号 倪月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4日 10:43 来源: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倪月祥(身份证号码: 33062119640124305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咸税一稽处〔2022〕1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75号1302室
联系人:黄建民 龚谢芳
电话:0715-812332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1月24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咸税一稽处〔20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咸税一稽处〔2022〕1号
倪月祥(身份证号码: 330621196401243053):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对你(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山水名家濮园3栋1602)转让湖北兴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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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取得广西圣正百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伟禄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宏鹏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耀嘉泰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22份,金额合计31,928,395.82元,税额合计5,427,827.18元,价税合计37,356,223.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材、外周支架和输送器等。
一、违法事实
(一)“财产转让所得”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
2013年8月30日,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湖北兴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转让价格249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另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11.产权转移书据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文件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246.50元(2493000.00×0.05%=1246.50)。
2013年9月11日,你转让湖北兴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价格2493000.00元,取得成本1788000.00元,应缴印花税1246.50元,股权转让所得为703753.50元(2493000.00-1788000.00-1246.50=703753.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文件规定,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40750.70元(703753.50×20%=140750.70)。
你2013年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46.50元、个人所得税140750.70元,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你办理上述纳税申报,虽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未申报造成未缴税款,但此时已超过5年追征期,故关于股权转让的涉税违法行为限改时效已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偷税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文件规定,属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文件规定,你2013年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246.50元、个人所得税140750.70元已超过5年追征期,不再追缴。
(二)“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3年8月30日, 你和湖北林宝香榧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如果湖北林宝香榧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无法支付股权转让款,则未支付部分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后期双方约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金作为借款,以前年度欠款和利息减去本年度已还款,作为下年度的本金并计息,2019年10月21日以前你已收到湖北林宝香榧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利息670000.00元。
通过对你和湖北林宝香榧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杨柏良的询问,你和杨柏良对本金和利息收款金额存在争议,双方就本金和利息的争议协商多次未果。2019年10月21日,你前往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湖北林宝香榧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按期偿还股权转让款的本息。2019年12月20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鄂1224民初2556号,该判决现已生效,根据该判决反映:通山县人民法院明确你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本金为1300000.00元;2021年6月8日,通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判决书,你收到借款本息合计1714901.78.00元,扣除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实际收到利息414901.78元(1714901.78.00-1300000.00=414901.78)。
综上所述,你转让股权,以未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合计共收到利息1084901.78元(670000.00+414901.78=1084901.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文件规定,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6980.36元(1084901.78×20%=216980.36)。
你未依法申报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且该税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通山县税务局第二分局于2021年4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限期申报纳税,你仍拒不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件规定,你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限期到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补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16980.3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共计应补缴税款216980.36元,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月24日
广州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幸福酒家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你单位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向上海、天津等地等地16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86份,货物名称主要为“*煤炭*煤、*焦炭产品*焦炭”等,金额合计477,360,866.62元,税额合计81,151,351.17元,价税合计558,512,21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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