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罚[2022]2号
案件名称 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你公司接受上海延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8份,开票日期:2017年2月9日,发票代码:3100162320,发票号码:74248297-74248475;开票日期:2017年2月10日,发票代码3100164320,发票号码:26919601-26919639,开票内容:服务费,价税合计2180万元。 邳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显示:你公司与上海延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为了虚列成本,支付9%的开票费取得上述虚开发票。 资金支付情况:2000万元通过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的方式进入股权转让方实际控制人贾玉龙旗下企业的其他银行账户,剩余180万元为开票费用,已汇入上海延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账户。 你公司的账务处理过程为:2017年1月31日0025#会计凭证“预付账款”(借方)科目支付服务费2180万,2017年2月28日008#会计凭证将2180万转入“开发成本”(借方)科目,至2020年3月,因你公司开发项目尚未交房,开发成本尚未在税前列支,暂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最后2020年3月18日0123#会计凭证将计入“开发成本”(借方)科目2180万进行红字冲销, 2180万元服务费再次转入“预付账款”(借方)科目。 综上,你公司将接受虚开的2180万元发票计入“开发成本”(借方)科目,之后在2020年3月份冲销了“开发成本”(借方)2180万元,所以,暂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以上事实取得的证据有:邳州市公安局移交案件资料、你公是提供的相关会计账簿凭证和发票复印件、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 2021年11月,我局收到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邳检刑二意[2021]Z1号)》和《不起诉决定书(邳检刑二刑不诉[2021]Z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你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0*****1ULG1H
组织机构代码
,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只有2.5%-4.5%,比个独和有限公司更节税,深受老板喜欢。,阳江市税务局:虚假个税申报被罚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使用不是你公司员工的30名学生身份信息进行虚假个税申报,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列支上述30名学生工资共340797.00元。经查,你公司在2020年6月8日更正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及2020年7月8日申报2020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上述虚列的学生工资进行了纳税调整处理,同时也进
纳税人识别号 9-030*****1ULG1H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杨某某
处罚结果 处罚款30万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1-1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1-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汕尾市税务局:汕尾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赠送物业管理费、加油卡和礼品被税务稽查
(一)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你公司通过老业主带新业主赠送物业管理费活动,向老业主赠送物业管理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加快资金回笼,向提前缴纳房款的客户赠送加油卡(预付卡IC卡)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委托其他公司购买各种礼品,在业务宣传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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