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的最后两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个财税新政,其中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新政】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颇为引人瞩目。
这个公告很简短,核心意思就一句话:“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规定?有人说是因为薇娅案,其实不是,薇娅案的主要矛盾点是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的划分问题。而不是核定征收,虽然我猜测,针对薇娅案的情形,后续也会出台相应的限制核定征收或提高核定比例的措施,但不是这个公告。
这个规定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反节税的措施。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先来比较一下。
举例来说,张三转让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成本198,相关税费2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
如果张三设立甲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甲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成本198,相关税费2万。但甲是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10%,适用经营所得3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6.55万元。
则张三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10%×35%-6.55=28.45万元。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的政策,该股权转让收入,节约了80%以上的税款。
目前实务中很多个税筹划都是这样的,将自然人持股变为独资合伙企业持股,然后再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转让股权,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核定征收这项征管制度,原本是对无力建账的小微实体的一个简化管理措施,现在却成为很多高收入群体的节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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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高收入群体建立独资合伙企业,主要目的是为了转让权益性资产,而并非进行积极的劳动所得,所以该公告明确对持有股票、股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独资合伙企业,不得核定征收。该政策实施后,自然人转让股权,税率是20%,查账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税率是35%,基数一样,税率反而更高,肯定就不会有人再进行这样的税收筹划了。
未来还会出现什么样的筹划方式,目前不可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能是拭目以待了。
另外,我关注到一个细节问题,通常税收政策类文件,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征收管理类文件,是由税务总局单独发布。
41号公告,是一个征收管理类的文件,却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两个部门联合发布,这是非常罕见的。可见改变征收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一个征收管理措施的改变,但在实质上是不亚于税收政策的改变,所以最终是由两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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