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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执照办理_个人以房产公益捐赠如何纳税_个体户报税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2-16 420 0

个人以房产公益捐赠如何纳税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以房产公益捐赠,必须要及时的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与一般房产转让一样,房产过户也必须是“先税后证”。个人以房产公益捐赠是否纳税?接受公益捐赠房地产是否缴纳契税?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营改增”前,营业税对捐赠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该行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个人将房地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个人将房地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以房地产捐赠,发生产权转移,根据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以房产原值确认捐赠支出有两层意思:一是以房产捐赠不计算所捐赠房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二是正因为以房产捐赠不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所以,捐赠支出应当按照捐赠房产原值(而非公允价值)确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他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但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四、印花税方面,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三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五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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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契税方面,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但契税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08年11月的解析——

房企公益捐赠可否当年扣除问题

  一家新办内资房地产公司,预计2006年取得房地产开发产品预售收入1000万元,按15%的预计利润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公司预计2006年会计账面利润为0(假设无其他除捐赠之外的纳税调整项目)。2006年度公司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3万元。在此项捐赠税前扣除时,该公司财务人员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计算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应包括预计利润额。因公司除预计利润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0,所以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0,3万元捐赠当年不能税前扣除。二是认为以预计利润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当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该公司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4.5万元(150×3%),因而3万元捐赠当年可以税前扣除。他们不知哪种意见对。

  其实,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内资房地产行业以预计利润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当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预计利润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的。而且,如果存在预计利润与实际利润差额的情况,也不在预计利润期间调整,而是在产品完工后的所在期调整,并将差额作为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明确如下: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分析,此“纳税调整后所得”也是包含了房地产预收款预计利润在内的。按照申报比表关系:纳税调整后所得=收入总额合计-扣除项目合计+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来源于《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该表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表说明为: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售收入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纳税调整减少额”来源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该表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表说明为: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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