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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个独_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能否核定征收?_个体户怎么注册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1-11 367 0


前几天,一位律师朋友说到他们律所前几年也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下:




律师事务所可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吗?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吗?我们一起来梳理。



01



律师事务所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原则上不得对合伙人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依据:


1、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出资者、其个人年度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2)123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笔者注:国税发(2002)123号文并没有将核定征收方式给律所直接上闸,而是“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别地方的律师事务所都有可能还在继续核定征收,高啊!


3、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三)、第1项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第二条、(三)、第1项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三)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1.重点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查账征收管理;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法严格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律师事务所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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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的分类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类似)的从业人员大概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出资人律师、合伙人律师;二类是受聘执业律师;三类是后勤及助理人员。也可以简单地说:一类律师是个体工商户的老板,二类律师及三类人员就是个体工商户老板聘请的工薪阶层。那么各类别人员的个税缴纳情况也就基本清晰了。


2、关于律师事务所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详见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各条款如下:



3、出资人律师、合伙人律师如何纳税


3.1、因为该角色是个体工商户老板,其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就按照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3.2、特殊规定


3.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三条: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但是,这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后尚未看到后续文件,故这规定在现阶段并不适用。


据了解,各律师事务所在实际处理时,只要与实际业务相关的、合理的开支费用,一般都予以列支,在计算出资人、合伙人的所得时予以扣除。


3.2.2、国税发(2002)123号文第三条关于核定征收的规定



4、受聘执业律师即雇员律师如何纳税

4.1、这就相当于公司雇用的员工,他们从律所取得的收入按综合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4.2、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的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将“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因该文到期后尚未看到后续文件,故基本还是按30%执行。


5、后勤及助理人员如何纳税

律所的其他人员,比如所里的财务、人事、行政等各类后勤人员,以及各团队的助理人员,他们从律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收入,按照综合所得(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03

小结



1、原则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也就是事务所的老板)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其他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执业税务师的所得,助理、后勤的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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