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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底,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公告发出后短时间内全网炒的沸沸扬扬,“个人独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凉了”、“个独税筹成为历史”等新闻内容层出不穷……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公告原件
对经营型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影响!
公告内明确指出是针对为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个人独资企业,一律使用查账征收,并非针对经营型企业,所以经营型人独资企业不受影响!
对已有政策的进一步诠释
以湖北为例,早在2016年,湖北市税务局发布的《湖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这次是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重点提到了个人独资企业,算是对原政策的补充与进一步诠释。所以此公告并非是横空出现的新政策,也不能被随意解读为“个人独资企业凉了”
另外,我关注到一个细节问题,通常税收政策类文件,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征收管理类文件,是由税务总局单独发布。
41号公告,是一个征收管理类的文件,却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两个部门联合发布,这是非常罕见的。可见改变征收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一个征收管理措施的改变,但在实质上是不亚于税收政策的改变,所以最终是由两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该公告。
关于核定征收
01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02
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率征收三种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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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出炉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石激起了巨大水花。我们今天来解读一下这个重要的文件。 2022年1月1日起,个独和合伙企业的新规将执行,主要内容有: 1、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
(1)定期定额征收
实行定期定额应交的所得税不需要每月计算,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你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的,不同行业,征收标准都不同,一般一年一定,按月或季征收。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目前多数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此方法核定征收,而核定所得率具体是多少需看当地出台具体规定。
比如广西:
(3)核定率征收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03
为什么要严查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原本是惩罚性措施,但在实务中,却逐渐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
(2)一般情况下,核定征收缴税额度是低于正常行业下限的,一是不能体现税收公平;二是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3)定额、定率征收由于税负较低,容易滋生虚开发票等,导致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4)按收入定率征收企业或定额征收企业,由于没有支出发票也不影响所得税的计算,可能不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将导致上游企业藏匿收入,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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