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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个体户注册_上海70家企业被认定虚开普通发票,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_个体户可以注册几家

admin 节税资讯 2022-01-05 670 0

2021年1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70家对外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70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从30多万元至上亿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具有影响力的是:上海市满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510份,票面额累计13819.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定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10份的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上述70家企业当中,除了一家企业虚开的金额为38.29万元以外,其余企业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于虚开金额多少,会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那么,上述上海市满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的金额为13819.46万元,是否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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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搜索到了上海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虚开发票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虚开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26595675.32元,一审判决仅认定为“情节严重”。案例如下:

案例:詹某某虚开发票案

案号:上海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303刑初-5号

简要案情:詹某某自2018年1月份以来,虚开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26595675.32元。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詹某某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罪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辩称公安机关统计虚开发票汇总表里面有一个7月份武宜县黄茆波勒山A采石场的1109万元,还有2月份汇总表里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2000元、2400元没有开具发票,经查,公安机关从现场缴获的电脑中提取到的发票信息电子档中,上述武宜县黄茆波勒山A采石场的1109万元及B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2000元、2400元发票有详细发票内容及收发件信息登记,且顺丰速运收发件信息汇总表中也显示有上述发票的邮寄运单,故被告人詹某某此项辩解,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詹某某涉案金额不应认定为人民币1.2亿元而应当以现场查获发票作为犯罪数额,经查,本案中证明被告人詹某某虚开发票的涉案金额的证据有詹某某虚开发票金额汇总表、上海市公安局黄贝派出所出具的詹某某涉嫌虚开发票案的有关情况说明、顺丰速运收发件信息汇总表、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经过对现场缴获的电脑记载的销售记录进行梳理甄别,并对虚开金额大的售票企业予以核实,涉案虚开的发票与詹某某在电脑里记载的一致,快递记录也一致,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虚开发票的总金额。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詹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属于从属地位,是从犯,且主动放弃出售现场查获的发票,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詹某某认罪,且一贯表现好,属于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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