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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_湖北省税务局:房屋租赁_个体户执照

admin 节税资讯 2021-12-30 845 0

四川省税务局:私人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土地评估价值是否可作为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房屋租赁

留言时间:2021-12-03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咨询,房屋租赁企业对外出租房屋,预收1年房租70万,并在收款的同时开具全额发票,请问是在开票当月确认收入还是分摊到各月确认收入?如果当月确认收入就没法实现小规模企业免税了,如果分摊到各月去需要去税局备案?还是怎么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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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购买劳务服务是否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

,个体户有什么优惠政策?注册在爱税宝的园区个体户,可以享受核定政策,不仅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还可以核定,综合税负只有4.5%左右,其中还有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税负只有1.5%。现在注册可以联系朱老师,电话:1781-1973-989,

答复时间

2021-12-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增值税而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并确认销售收入,若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微免税额的相关规定,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小微免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而言,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河南省税务局:捐赠支出扣除资料留存备查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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