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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房产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房产税是从租计征缴纳还是从价计征缴纳?_个体户执照_纳税筹划方案

admin 节税资讯 2021-12-30 802 0

北京市税务局大兴区税务局:温馨提示!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模板

(1)如您单位有外籍员工且预扣预缴阶段预判为居民纳税人进行申报,请您告知其于年度终了重新判定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如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请于1月15日前至办税服务厅进行无住所居民个人转非居民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2)如您单位有员工被派往境外工作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的,请于2月28日前到办税服务厅报送外派人员相关资料。

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房产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房产税是从租计征缴纳还是从价计征缴纳?

留言时间:2021-11-30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房产A、B、C通过房屋委托管理合同形式将房产交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合同中约定后续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房产的装修、修缮、管理租赁,资产房产管理公司的所得与房产经营好坏直接相关,约定资产管理公司获取后续房产的经营所得的30%。房产的经营所得为后续租金收入减装修、修缮、养护成本。请问这个合同房产税纳税人是不是还是我公司?是按照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缴纳?还有就是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确认收入的时候应该如何开具发票(税率、类目)?盼回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06

答复内容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川税发[93]146号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的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0%。


四川省税务局: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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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湖北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6日

浙江12366中心:直接与海外终端客户成交的方式在出口报关贸易类型及免抵退税的注意事项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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