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
股权激励是企业吸纳、保留人才的一项管理措施。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事项,不仅关系到激励对象的切身利益,也会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即雇佣企业产生直接的税务影响。为进一步了解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并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广东省税务局将推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直播课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讲解。
2021年12月12366热点问答——耕地占用税相关知识问答
湖北税务 2021-12-13 11:43
0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02、企业因采矿导致耕地塌陷,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问:本条临时占用耕地具体如何规定的?如何确认纳税人依法复垦?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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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级别会对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产生一定激励或限制作用,也是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纳税信用切实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信用级别已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和进出口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0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到哪里申报纳税?
答:应到耕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05、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需要分期申报缴纳吗?
答: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06、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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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了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现购买第二套房还能享受此项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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