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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12366:“首违不罚”不会被纳入纳税信用评价_个人独资企业_税筹神器

admin 节税资讯 2021-12-30 777 0

海南税务: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了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现购买第二套房还能享受此项扣除吗?

问、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享受了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现购买第二套房还能享受此项扣除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首违不罚”不会被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广西税务12366  2021-12-06 18:13

“首违不罚”不会被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客观反映,直接体现了纳税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信用。

纳税信用级别会对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产生一定激励或限制作用,也是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纳税信用切实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信用级别已在税收服务、融资授信、项目管理和进出口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

企业越来越关注自身纳税信用级别,也就会对一些已经发生的不良记录是否影响到纳税信用评价感到疑惑和不安。为了体现对纳税人轻微违规行为的容错原则,总局公告做了明确,对于不良记录中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的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会被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中。

01、新政速递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02、什么是“首违不罚”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具体事项为:

(1)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四川省税务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内容 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四川省24.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我公司属于融资担保公司,能不能享爱该政策,另外,收入总额含不含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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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03、政策运用时间

“首违不罚”事项是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税务机关是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首违不罚”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时间是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2022年查询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时,对于发生的“首违不罚”事项,是不会影响到纳税评价结果的。

04、案例分析

1.某企业2021年8月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2021年10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印花税逾期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到,该企业属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首违不罚”的条件为:一是首次发生“首违不罚”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对此,该企业逾期申报印花税的记录不会被纳入2021年的纳税信用评价中,不影响2021年的纳税评价结果。

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1月至今一直未报送财务报表,2021年收到税务机关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该企业属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中的“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且不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将会被按次扣分,影响2021年的纳税评价结果。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什么情况下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的解读:第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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